DQLL GY 1871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俱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倘敢遞封章挾制入奏,無論本人及 受雇代遞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係 平民,照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虛誣,核其誣告本罪僅止笞、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笞、杖罪名,到配枷號一個月;徒罪,枷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充當苦差。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 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一、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遣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原犯係 應擬笞、杖、枷罪、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滿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原犯軍、遣,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軍罪改發黑 龍江,仍照例分别當差為奴;遣罪在配用重枷枷號一年。原犯、絞監候,秋審應入緩决者, 改為情實;應入情實者,改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 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憲衙門申訴,輒違例遞摺,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 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 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詐偽。 對制上書詐以不實。 續纂。 一、發遣軍、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無論所言有無可採,原犯軍、流, 照例加一等調發;原犯遣罪,在配用重枷枷號六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 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之人,照為從律减本犯罪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准竊盜贓科斷。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已革兵丁挾嫌驀越赴京控告本管官,審係全虚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烟瘴充 軍。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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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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