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 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 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 赴别衙門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户丁補伍。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察訪為由,纂集事件, 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 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問得宜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號兩個 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揑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 者,准竊盜論。贓至一百二十以上者,為滿數。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宫禁親藩 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枷號三個月,照前發遣。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决者,誣告之人擬斬立決;若被誣之人未决者,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誣告平民,拖累監聽,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將原告仍照例擬絞。三人以上,以 故殺論,其在外旅店及途中病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狀之人止許告實犯、實證,不許波及無辜,亦不許陸續投詞,牽連原狀無名之人,如敢牽連婦女,另具報詞,波及無辜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 審官如聽斷之時,如供證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證,即據現在人犯成招,不得 借端稽遲,違者議處。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告言人罪,不即赴審輒行脱逃者,除將被誣及證佐俱行釋放外,脱逃犯人挐獲, 所告之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凡實係切己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剋餉,務須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 告,州、縣官徵派,務須州、縣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有違禁,將非係公同陳 告之事,懷挾私讎,改揑姓名,砌款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照 律治以誣告之罪。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偷參為從人犯,良民為財主及率領頭目者,不論旗、民,枷號兩個月,折責, 仍照例發遣。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八旗有將伊祖父時,或係養子,或係分户年久之人子孫,復行混告者,該部題叅, 係官,革職;平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如 有訛詐逼勒等情,被害人告發審實者,照嚇詐律 治罪。

條例/tiaoli 12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州、縣官私徵、私派濫行,虐民罪惡顯著,一經告發即行題叅。若一二人,或四 五人,揑寫姓名,造款控告,及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虛實未定者,該督撫先交布、按秉公 審明再行題叅。若上司因民控告,嚇詐屬員財物,或陰囑刁民控告者,該督撫即行題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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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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