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官民人等告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顯係詐騙不遂,或因懷挾私讎,以圖報復 者,内外問刑衙門不問虛實,俱立案不行。若呈内臚列多款,或涉訟後復告舉他事,但擇其 切己者,准為審理。其 不係干己事情,亦俱立案不行,仍各將該原告照違制律,杖一百,再 加枷號一個月。係官,革職;已革者,與民人一例辦理。如敢妄捏干己情事,聲准及至提集 人證審辦,仍係不干己事者,除誣告反坐罪重者仍從重定擬外,其餘無論所告虛實,詐贓多 寡,已、未入手,俱不分首、從,先在犯事地方枷號三個月,滿日,發近邊充軍。旗人有犯,銷 除旗檔,一例問擬。

條例/tiaoli 5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誣告為竊之案,如 拷打致死者,俱擬斬監候。若誣告到官,或捆縛、嚇詐、逼認 致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若止空言揑指,並未誣告到官,亦無捆縛、嚇詐、逼認情事,死由 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疑賊致斃命人之案,悉照謀、故、鬥殺,共毆及威力制縛、主 使並威逼人致死各本律例定擬。

條例/tiaoli 5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誣良為竊之案,如拷打致死者,擬斬監候。如誣告到官,或捆縛、嚇詐、逼認致 令自盡者,俱擬絞監候。其止空言揑指,並未告到官,亦無捆縛、嚇詐、追認情事,死由自 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疑賊致斃人命之案,訊係因傷身死,仍悉照謀、故、鬥殺,共毆 及威力制縛、主使各本律例定擬。其捆縛、拷打致令自盡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毆有致 命重傷,及成殘廢、贍疾,雖有自盡實跡,應於因事用强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 成殘廢、傷疾,發近邊充軍例上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止空言查問,死由自盡者,杖一百, 徒三年。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續纂。 一、誣告之案,如有所誣之罪,按例應加枷號者,即將誣告之人,照律按其所誣之笞、 杖、徒、流、充軍各本罪,分别加等定擬,俱毋庸加以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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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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