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ishiba nian 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殺,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 母、父母屍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决, 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律治罪。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 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 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照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一、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殺,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 母、父母屍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决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若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 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挾 儲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擬絞監候。若並非 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亦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定擬。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誣良為竊,嚇詐逼認,因而致死,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如係因拷打傷重致 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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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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