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wugao 誣告 → Qianlong sishiba nian 乾隆四十八年 | |
原例。 一、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殺,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 母、父母屍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决, 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律治罪。 一、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 人死罪未決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誣告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 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照例擬絞監候。 一、凡子孫將祖父母、父母死屍,挾讎誣告他人謀殺,致屍遭蒸檢者,比照毀棄祖父 母、父母屍律,擬斬監候。其有並非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照誣告人死罪未决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若期親以上尊長按律不應抵命者,若誣告人謀死人 命,致蒸檢卑幼身屍,仍照誣告人死罪未决律治罪。其餘親屬尊長,律有應抵之條者,如挾 儲誣告人謀死人命,致蒸檢卑幼之屍,及卑幼誣告致蒸檢尊長之屍,俱擬絞監候。若並非 挾讎,止以誤執傷痕告官蒸檢者,亦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定擬。 續纂。 一、凡誣良為竊,嚇詐逼認,因而致死,照誣告致死律,擬絞監候。如係因拷打傷重致 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