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jiaosuo cisong 敎唆詞訟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代人揑寫本狀,敎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撫、巡按並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 機密、强盗、人命重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原條例。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併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 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現行例。 一、凡寫狀之人,令其寫録告狀人實情控告,若敎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减情罪 告人,並駕詞越告,以致傷財害俗者,令地方官嚴挐,照律例從重治罪。若地方官狥畏不 報,該督、撫訪聞題叅,將不報之地方官交與該部議處。其赴在京問刑部院、衙門控告者, 亦令寫鐐實情控告。若訟師敎唆詞訟,增减情罪誣告人者,亦嚴挐,照律例從重治罪。 原改現行例。 一、凡赴 内外問刑衙門控告事情,應寫鐐實情呈訴。若有訟師敎唆詞訟,及代寫詞 狀,增减情罪誣告人,並駕詞越訴者,令該地方官嚴挐,照律例從重治罪。如狥畏不 報,經該上司官訪叅者,將該地方官交該部議處。 現行例。 一、凡民人投充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