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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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49 | jiaosuo cisong 敎唆詞訟 原律。凡敎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减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誣 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敎 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减者,勿論。姦夫敎令姦婦誣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按:律不言雇人誣告者之罪,蓋誣告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則雇人無重罪之理,依有事以財行求科斷。 凡敎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减情罪誣告人者,與他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 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减等。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 伸冤,敎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非無增减者,勿論。姦夫敎令姦婦誕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 造意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