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凡敎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减情罪誣告人者,與他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 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至死者,不减等。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 伸冤,敎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非無增减者,勿論。姦夫敎令姦婦誕告其子不孝,依謀殺人 造意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代人捏寫本狀,敎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撫並按察使官處,各奏告强盗、人命重 罪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赴 内外問刑衙門控告事情,應寫鐐實情呈訴。若有訟師敎唆詞訟,及代寫詞 狀,增减情罪誣告人,並駕詞越訴者,令該地方官嚴挐,照律例從重治罪。如徇畏不報,經 該上司官訪挐者,將該地方官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民人投充旗下及賣身後,或代伊親屬具控,或將民籍舊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一、内外刑名衙門,務擇里民中之誠實識字者,考取代書。凡有呈狀,皆令其照本人 情詞,據實謄寫,呈後登記代書姓名。該衙門驗明,方許收受。如無代書姓名,即嚴行查 究。其有敎唆增减者,照律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原例專指直省府、州、縣而言。至雍正十三年,又有在京 刑名衙門設立代書之例,今併為上條,以便内外畫一遵行。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一、訟師敎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嚴 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姦根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例治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敎誘人犯法, 與犯法人同罪,律即與受雇告之人同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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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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