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在法計贓科罪。若 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貪贓官役,罪至死若免死减等發落者,併妻及未分家之子,交與户部安揷於烏喇 地方。罪不至死擬流者,流徙於尚陽堡。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貪贓官役,罪至死而免死减等發落者,併妻及未分家之子,發往尚陽堡安揷。其 罪不至死擬流者,發遼陽安揷。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大小衙門問刑 官員,將刑獄供招不行速結、無故遲延者,承審官革職;無故將平 人久羈囹圄者,承審各官革職;因而致死、故勘致死者,俱照律遵行;其改造口供,故行出入 者,承審官革職;擬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員草率定案,證據無憑枉坐人罪者,承審官 革職。其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併妻、子安揷於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 照枉法擬絞。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併妻安揷於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者, 照枉法擬较。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縣總里書,如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擬罪,不准折贖。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 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正身衙役,不許私用白役。如私用,白役得贓,將白役照衙役犯贓治罪;其白役 犯贓,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照衙役犯贓治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若違禁用白役者, 正身衙役與白役俱杖一百,革役。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贓,照衙役犯贓例治罪; 正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條例/tiaoli 9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督、撫,將衙蠹訪挐,許司、道、府、州、縣等官舉報。若司、道、府、州、縣等官將 衙蠹不報上司,或上司訪出,或科道糾叅,或被受害之民具告者,將司、道、府、州、縣等官, 照狥庇例,降二級調用。不行題叅之督、撫,罰俸二年。其訪挐衙蠹並贓私數目,仍應年終造冊題報。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蠹, 申報該督、撫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 經督、撫上司訪拿,或别經發覺者,照狥庇例,交該部議處。如該撫不行訪叅者,亦交該部 議處。其訪挐衙蠹並贓私數目,仍應年終造冊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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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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