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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53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 職止一两。俱不敘用。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斂、 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有贓者,過錢而又受錢。計贓, 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财,而曲法處斷者,受一 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决,其 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並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實,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受一人之財,折半科;如非 一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一兩以下,杖六十; 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 二十兩,杖八十; 三十兩,杖九十; 四十兩,杖一百;五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兩以上,實,絞。監候。 無祿人:凡月俸不及一石者。 枉法,扶同聽行及故縱之類。一百二十兩,絞。監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原律。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更罷役, 贓止一兩。俱不敘用。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斂、 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减半科罪。有贓者, 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斬者,受一 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决,其 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併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實,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斷不為曲法者,受一人之財,不半科; 如非一人,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