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hou zang 受贓 → guanli shoucai 官吏受財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更罷役, 贓止一兩。俱不敘用。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如求索、科斂、 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照遷徙比流减半科罪。有贓者, 過錢而又受錢。計贓,從重論。若贓重,從本律。 有祿人:凡月俸一石以上者。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斬者,受一 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已經論决,其 他後發,雖輕若等,亦併論之。 一兩以下,杖七十; 一兩至五兩,杖八十; 一十兩,杖九十; 一十五兩,杖一百; 二十兩,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兩,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兩,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兩,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兩,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兩,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兩,實,絞。監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雖受有事人財,斷不為曲法者,受一人之財,不半科; 如非一人,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准半折者,皆依此。 條例。 一、雍正五年十二月内,刑部為叅奏事,具題奉旨:朕勵精圖治,整飭弊端,而胥吏 之作奸犯科尤為嚴禁。數年以來,頒發諭旨,再三曉諭誡飭,不止三令五申矣。各部院 堂官皆能凜遵朕訓,恪勤奉職。而司官等亦知慎守法度,不敢為非。乃書辦章孔昭,愍 不畏死,輒敢指稱部費,招摇撞騙,違背朕旨,干犯國憲,非寻常犯贓可比,應置重典以儆 姦蠹。着將章孔昭,即行處斬。陶東山、金秉衡、湯福、張盛既屬知情,又朋分銀兩,俱着 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之人為奴,餘依議。着各部院衙門堂、司官曉諭各該管書辦等,嗣後 倘不遵联諭旨,痛改舊習,仍有舞文弄法者,一經發覺,定照章孔昭之例,即行正法,不稍 寬貸。 續纂。 一、各部院衙門書辦,有輒敢指稱部費,招摇撞骗,干犯國憲,非寻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即行處斬。為從、知情、朋分銀兩之人,照例發往雲、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嚴行 管束。 條例。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 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 之律。 一、貪贓官役,罪至死而免死减等發落者,併妻及未分家之子,俱發尚陽堡安揷。其 罪不至死擬流者,發遼陽安揷。 一、凡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两以上者,併妻安揷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者,照 枉法擬絞。 修併。 一、凡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併妻安揷奉天地方居住;至一百二十兩者,照 枉法擬絞;其或索詐贪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两以上,亦照例安揷。為從分贓者,不計贓, 並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 一、縣總里書,如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擬罪,不准折贖。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 賄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科斷。 一、凡正身衙役違禁私帶白役者,並杖一百,革役。如白役犯贓,照衙役犯贓治罪;正 身衙役知情同行者,與同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一、司、道、府、州、縣等官,不時察訪衙蠹,申報該督究擬。若該管官員不行察報,經 督、撫上司訪挐,或别經發覺者,照徇庇例,交該部議處。如督、撫不行訪叅者,亦交該部議 處。其訪拿衙蠹並贓私數目,仍應年底造冊題報。 一、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務查該役本籍、本姓,取具鄰佑親族連名保結,及 地方官印結,方准着役。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錢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贓定擬,至八十兩 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等,依不應重律,杖 八十。該管官員,依衙役犯贓失於覺察例,十兩以上者,革職。倘該督、撫陽奉陰違,照 徇庇例議處。其年满考職時,於移咨内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吏部方准收考。若有冒 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職銜,杖一百。不能稽查之該管等官,俱照失察例,交部議處。 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贓者,照枉法受財律 科罪;無贓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役。該管官員,照溺職例議處。該督、撫不行題叅, 照不叅劣員例議處。 修改。 一、直省書役年滿缺出,遵例召募。有暗行頂買索取租銀者,缺主照枉法受財律,計 贓定擬,至八十兩者,絞;頂缺之人,照以財行求律,至五百兩者,杖一百,徒三年;出結人 等,依不應重律,杖八十。該管官員,交部議處。倘該督、撫陽奉陰違,亦照例議處。其年 滿考職時,務令填寫並無假姓、冒籍字樣,方准收考。若有冒籍、冒名等弊事發者,革去 職銜,杖一百。不能稽查之該管等官,俱交部議處。至各衙門一切案件,若假手書吏,以致 定稿時高下其手,駁詰不已,有贓者,照枉法受財律科斷;無贓者,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革 役。該管官員,照例議處。如該督、撫不行題叅,亦交部議處。 條例。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係知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凡上司經過,屬員呈送下程,及供應夫馬車輛,一切陋規,俱行革除。如屬員仍 有供應,上司仍有勒索者,俱革職提問。若督、撫不行題叅,照例議處。其上司隨後家人 私自索取,本官不知情者,照例議處;如知情故縱,罪坐本官,照求索所部財物律治罪; 其隨役家人,照在官求索無祿人减一等律治罪,並許被索之屬員據實詳揭。若屬員因 需索濫行供應,及上司因迎送供應,别尋他事中傷屬員者,將屬員及各上司,照例分别 議處。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一、書吏舞文作弊,其知情不首之經承貼寫,俱照本犯罪減一等發落。如有將書吏 情弊查出,舉首三次者,係書吏,不論已、未期滿,准其考職即用;如係貼寫,准其與期滿 之書吏一體考職。倘有不肖之徒,希圖考職,及懷挾私讎、妄行出首者,照誣告例,從重 治罪。 删除。 一、吏卒人等,有索詐鋪監使費、嚇騙財物者,計贓以枉法從重治罪。失察之該管官, 照失察衙役犯贓例,分别議處;知情故縱者,革職。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查:官吏受財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定例已明。如 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又有安揷奉天之例。此條僅指索詐鋪監使費一項而言,已包郵舉各 條之内。且失察衙役犯贓,及知情故縱,安例俱載有處分,毋庸纂入。 一、督、撫、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鄉民,許州、縣查挐,並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 治罪。 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 一、除審無入已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照侵盜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 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己,審明枉法、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贓,果於 一年限内全完,死罪照原擬减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内不完,死罪仍 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行發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完結。此條係乾隆四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