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ishiba nian 乾隆四十八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 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 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除審無入己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内全完,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免外; 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己,審明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贓,果於一年限内全 完,死罪照原擬减一等,改流;軍、流以下,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内不完,死罪仍照原擬監 追;流罪以下,即行發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完結。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貪贓官役,罪至死而免死减等發落,及罪不至死擬流者,併發川、陝邊省。令該 督、撫按其原罪,定地遠近,安揷為民。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贓,並减一等;其十兩以上,及索詐 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贓在十兩以下者,仍照定例遵行。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凡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 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内外大小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分贓,並减一等;計贓在十以上者, 發近邊充軍;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 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 寡,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白役詐贓逼命之案,除將白役照例擬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場帮詐,及正役雖 未同行而主使詐贓者,俱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若正役僅止知情同行,並無嚇逼情 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並未主使詐贓,亦未知情同行,但於事後分贓,即於白 役死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贓多者,計贓從重論。若並未分贓,及白役詐贓並未致 斃人命者,仍照私帶白役例,責革,加枷號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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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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