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計贓在十兩以上者,發近邊充軍;至一百 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為從分贓,並减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 下,亦照例充發。為從分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 多寡,擬絞監候。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為從,並减一等。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内外大小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貧民者,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兩至五兩,杖一 百,加枷號一個月;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其因索詐致令賣男鬻女者,十兩以下,亦照例充發。至一百二十兩者,照枉法擬絞。為從分贓,並减一等, 計贓重於從罪,仍從重論。如嚇詐致斃命,不論贓數多寡,已、未入己,绞立决;拷打致 死,擬斬立決。若死係作奸犯科有干例議之人,係嚇逼致自盡者,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 擬斬監候。為從,並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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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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