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hou zang 受贓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别於事後受财律。 | |
律/lü 356 | guanli tingxu caiwu 官吏聽許財物原未接受,故别於事後受财律。 原律。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减受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数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满數,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贓滿數至死减一等,杖一 百,流三千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 官之人,不用此律。 原律。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减受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必自其有顯跡、有數目者,方坐。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滿數,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贓满数至死减一等,杖一 百、流三千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此明言官吏,則其餘雖在 官之人,不用此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