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由上而不申上,應待報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 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釐五毫,以坐贓致罪論。若非法所當為而行營造,及 非時所可為而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待報,其計役坐贓之罪 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其 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 倉庫、公解損壞,事势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 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费人工,各 併計所捐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於笞五十者,坐贓致罪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職不入 己,故不還官。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以内,物料銀二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 准其修理。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着該處料估,啟奏工部差官覆核, 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將用過錢糧,着管工官名下銷算。如多用錢糧,不行啟奏即便承 修者,將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俱稱 五十兩以内不奏者,查出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修理行宫併各省倉厫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各該督、撫奏開,該部議 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核减,造冊具題,該部詳核銷。如有不行啟奏, 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據咨完結者,即行題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修理行官並各省倉厫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該部議 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倘有開報浮多,據實核减,造冊具題,該部詳核 題銷。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據咨完結者,即行題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一、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將 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題報工部查明定議,會同户部指定款項題覆,准其動用與 修,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查核造冊,題報工部核明准銷,仍知照户部查核。其物料價銀 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户部令其動項興修,工竣 逐一造冊题銷。倘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並未題明輒行修違者,查 出題叅。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查明,知照户部准其 動用。工完造報工部,將推銷銀數造人該年存公冊内,咨送户部查核。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俱以領 銀之日起限。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内者,限一個月;五百兩以内者,限兩個月;一千兩至 二千兩以内者,限三個月;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内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後,限十 日内呈遞銷算清冊,限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 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計實核算者, 照例分别議處。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 而因避處分揑報工竣者,另行指叅,交部議處。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即交車完結 者,將該員叅革,照例勒限催迫。限内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 仍著落家產追銀還庫。該司官員通同狥隱,並交部議處。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原議内有應繳銀兩不即交庫完結,將該員叅革,勒限四個月 催追等語。查户部律倉庫條下,侵欺、虧空、那移、拖欠等項,分别勒追,俱有定例。 此條勒限四個月之處,請改為照例勒限催追。

條例/tiaoli 8 tiaoli條例

一、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督、撫、布、按每人各管一處。若城工有數處者,則令分管一 二處者,則令接管。如有修築不堅,三年之内傾圮者,着承修之員與專管之上司分賠。倘 上司因干係已身賠修,故意隱匿者,一經發覺,責令專修,並交部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欽奉上諭,今恭纂為例,以備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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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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