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Gong lü 工律 → yingzao 營造 → shan zaozuo 擅造作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由上而不申上,應待報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斂 財物。各計所役人雇工錢,每日八分五釐五毫,以坐贓致罪論。若非法所當為而行營造,及 非時所可為而行起差人工營造者,雖已申請待報,其計役坐贓之罪 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其 軍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 倉庫、公解損壞,事势所不容緩。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雖不申 上、待報,不為擅專。不在此坐贓論罪之限。若營造計料申請合用財物,及人工多少之數於上 而不實者,笞五十。若因申請不實,以少計多,而於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損財物,或已费人工,各 併計所捐物價及所費雇工錢,罪有重於笞五十者,以坐贓致罪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職不入 己,故不還官。 條例。 一、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工價銀五十以内,物料銀二百兩以内者,照依各處印文, 准其修理。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着該處料估,啟奏工部差官覆核, 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將用過錢糧,着管工官名下銷算。如多用錢糧,不行啟奏即便承 修者,將行文與承修堂司官交與該部議處。若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段,陸續行文,俱稱 五十兩以内不奏者,查出交與該部議處。 一、凡修理行宫併各省倉厫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各該督、撫奏開,該部議 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核减,造冊具題,該部詳核銷。如有不行啟奏, 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據咨完結者,即行題叅,交該部議處。 一、凡修理行官並各省倉厫等項工程,一應動用錢糧事件,令該督、撫奏,該部議 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倘有開報浮多,據實核减,造冊具題,該部詳核 題銷。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而該部據咨完結者,即行題叅,交該部議處。 一、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工價銀二百兩以上者,該督、撫將 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題報工部查明定議,會同户部指定款項題覆,准其動用與 修,俟工竣之日,督、撫親自查核造冊,題報工部核明准銷,仍知照户部查核。其物料價銀 五百兩以下,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知照户部令其動項興修,工竣 逐一造冊题銷。倘有需用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並未題明輒行修違者,查 出題叅。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查明,知照户部准其 動用。工完造報工部,將推銷銀數造人該年存公冊内,咨送户部查核。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一、緊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預發錢糧,派員修造,俱以領 銀之日起限。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内者,限一個月;五百兩以内者,限兩個月;一千兩至 二千兩以内者,限三個月;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内者,限四個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後,限十 日内呈遞銷算清冊,限十五日該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遞清 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計實核算者, 照例分别議處。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 而因避處分揑報工竣者,另行指叅,交部議處。其工竣核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即交車完結 者,將該員叅革,照例勒限催迫。限内全完,准其開復,逾限不完,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 仍著落家產追銀還庫。該司官員通同狥隱,並交部議處。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原議内有應繳銀兩不即交庫完結,將該員叅革,勒限四個月 催追等語。查户部律倉庫條下,侵欺、虧空、那移、拖欠等項,分别勒追,俱有定例。 此條勒限四個月之處,請改為照例勒限催追。 一、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督、撫、布、按每人各管一處。若城工有數處者,則令分管一 二處者,則令接管。如有修築不堅,三年之内傾圮者,着承修之員與專管之上司分賠。倘 上司因干係已身賠修,故意隱匿者,一經發覺,責令專修,並交部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欽奉上諭,今恭纂為例,以備引用。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