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Gong lü 工律 → yingzao 營造 → shan zaozuo 擅造作 → Qiang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 |
Qiang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續纂。 一、凡遇工程核减,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擬外,如實係核减,本身現在無力完交, 請豁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為率,如未完 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每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 百,徒三年,均不准納贖。如數不及一千兩者,仍照舊例請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 孫無力完者仍照例請豁,毋庸議罪。至核减款内,採買水脚等項應追核减銀兩,如果力 不能完,自應照例請豁,免其治罪。其餘經費項下,若長支、盜領、誤發,以及分路之非由屬 員侵欺並代賠、着賠之項,若欠項零星不及一千兩者,果係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數在一 千兩以上者,請豁時應令該旗、籍於本摺内聲明,或將本身照現定工程核减治罪之例,减 一等問擬,或免其治罪之處,請旨定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