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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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443 | shishi buxiu difang 失時不修堤防 原律。 一、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 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如若不先事修築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 因而淹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原律。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 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若不先事修築圩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 淹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