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Gong lü 工律 → hefang 河防 → shishi buxiu difang 失時不修堤防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凡不先事修築河防,及雖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 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若不先事修築圩岸,及雖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 淹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連雨,損壞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條例。 一、凡運河一帶,用强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發附近充 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强生事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遇河工緊要工程,如有浮議動眾,以致眾力懈弛者,將倡造之人擬斬監候;附和傳 播者,杖一百,即於工所枷號一個月。其指稱夫頭,包攬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發附 近充軍:一名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發落。 一、楚省歲修堤,如有勒掯業戶,將夫土包折銀錢者,照河工包攬肩夫、溜夫、捞淺 鋪夫例,分别名數定擬。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一、河工承修各員採辦料物,如有姦民串保領銀,侵分入己,以致虧帑誤工,該總河將 承辦官叅究,仍將虧帑姦民發該州、縣,嚴查比追。倘有徇縱等情,亦即查叅,交部議處。 其串保姦民,番實照常人盗倉庫錢糧律,計贓治罪。應追銀兩逾限不完,著落原領官 名下追賠。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一、凡堤工宜加意慎重,以固河防。除現在已成屋房無礙堤工者,免其遷移外,如再 有違禁增蓋者,即行驅逐治罪。並將狥縱容隱之官,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係乾隆二年九月内,欽奉上諭,今恭纂為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