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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isi 名例律十四 → Fanzui zishou 犯罪自首 → tiaoli 條例 → Li 21 | |
凡誘拐不知情婦人子女首從各犯。除自 為妻妾、或典賣與人、已被姦汙者。不准自首外。其甫經誘拐、尚未姦汙、亦未典賣與人。 即經悔過自首。被誘之人。即時給親完聚者。將自首之犯。照例減二等發落。若將被誘之人。典賣與人。現無下落。誘拐之犯自首 者。仍各按例擬罪監禁。自投首到官之日起。三年限滿。被誘之人仍無下落。或限內雖經查 獲。已被姦汙者。即將原獲擬絞候之犯。入於秋審辦理。原擬流罪之犯。即行定地發配。儻 能限內查獲。未被姦汙、給親完聚者。各於原犯罪名上減一等發落。 [謹案此條嘉慶二十五年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