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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isi 名例律十四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 |
律/lü 29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 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決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 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人節次受人枉法贓四十兩。內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併取前贓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枉法贓 及坐贓。不通計全科。其應贓入官物賠償盜刺字官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一。 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物合賠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 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祿人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 法擬斷。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