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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iliu 名例律十六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 |
律/lü 45 | Cheng yu tongzui 稱與同罪 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 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斬絞之律。若 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凡稱同罪者。 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 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