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1奏准。刑部先經奏明開館纂修律例、及督捕則例。凡欽奉諭旨。及議准條奏。除申明例禁。無關罪名出入者。毋庸編輯外。其有關罪名輕重。應行添 改。及舊例與新例未符。此條與彼條未協。應修應刪者。均照奏定章程。分別修改修 續纂 刪除各項名目。黏籤開列本例之首。並逐條加具案語。有原例者。先敘原例於前。次敘新例 於後。以期眉目分明。謹將修輯例文及毋庸編輯各條。繕冊恭呈欽定。凡續纂六十一條。修改一百七十一條。修併一百四十九條。刪除二十一條。通共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一千六百三條。督捕例一百十條。 通行內外問刑衙門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