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iqi 名例律十七 → Duanzui yi xinban Lü 斷罪依新頒律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644問刑衙門。准依明律治罪。先是 國初律令。重罪有斬刑。 輕罪用鞭責。至是始有用明律之制。又奏准。故明律令。當斟酌損益。刊定成書。俾中外 知所遵守。又奉旨。法司會同廷臣。詳繹明律。叅酌時宜。詳議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布天下。 1645奉旨。令修律官叅酌滿漢條例。分別輕重差等。彙集進呈。 1647律書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御製序文。頒行天下。計書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條。律編為六。曰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總律之大凡。別為一編。曰名例律。其目首列律母八 字之義。一曰以。以者與實犯同。謂如監守貿易官物。無異正盜。故以枉法論。以盜論。並 除名刺字。罪至斬絞。並全科。二曰准。准者與實犯有閒。謂如准枉法。准盜論。但准其罪。 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三曰皆。皆者不分首從。一等科罪。謂如監臨主 守職役同情盜所監守官物。併贓滿數皆斬之類。四曰各。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謂如各色人匠 撥赴內府工作。若不親自應役。雇人冒名代替。及代替之人各杖一百之類。五曰其。其者變 於先意。謂如論八議罪犯。先奏請議。其犯十惡不用此律之類。六曰及。及者因類而推。謂如彼此俱罪之贓。及應禁之物則入官之類。七曰即。即者意盡而復明。謂如犯罪事發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類。八曰若。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謂如犯罪未老疾。事發時老疾。以老 疾論。若在徒年限內老疾者。亦如之之類。 1654奏准。刑法禁於已然之後。而教諭弭於未然之前。請敕法司仿古大誥之制。將國家用刑款件。擇其重大者。編緝成書。布告天下。 1655諭。帝王以德化民。以刑輔治。故律例最宜詳慎。苟輕重失宜。則官胥得以任意出入。欲政 平訟理。其道無由。朕覽讞奏本章。引用律例。每有未協。爾部速將滿漢文律繕寫進呈。朕 將詳覽更定。頒示遵行。 1660校訂律例。以盛京定例、及屢奉上諭並刑部衙門定例。分析應入律各款。繕滿漢文冊進呈。 1667奉旨。刑部酌定現行則例。詳細分款。陸續進覽。 1670刑部將律例繙譯清書進呈。又諭。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姦。安全良善。故律例繁簡。因時制宜。總期合於古帝王欽 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強暴之徒。陵虐小民。故於定律之外。復嚴設條例。 俾其畏而知儆。免罹刑辟。乃近來犯法者多。姦宄未見少止。人命關繫重大。朕心惻然。其 定律之外。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例過嚴者。應去應存。著九 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酌定議奏。欽此。遵旨將更改條例繕冊。奏准刊刻通行。名曰現行則例。 1689奏准。律例一書。有仍襲前代舊文。而於本朝法制絕不相蒙者。如郡王將軍中尉親自赴京者罪。如京操官輪操軍失於赴京者罪。 如近京民戶孳生牧養。如校尉緝事察訪。皆屬前代弊政。久革不行。如安樂自在等州。非現 在流犯之地。如炒鐵運甎等事。非現在徒犯之役。如吏典犯辟。長官處決。然後報部。如在京軍民犯杖。軍發別衞。民發別郡。如詭寄田地。全家抄沒。如誤傷致死。責賠一人之類。現 今明載律文。實非通行令甲。所當刪定改正。以成善本。應請敕下三法司諸臣會同詳覈。將律例之分別者合之。新舊之不符者通之。輕重之可疑者酌之。 務期盡善。然後刊刻全書。勒成定本。頒示中外。永遠遵守。 1695定。刑部現行則例。分別載入律內。有清漢文義互相叅差者。通加改正。 或罪有本律。而例係重複者。即行刪除。或名目字款。舊有今無、及舊無今有者。酌量增刪。 或一款應分兩條。或數條同屬一款者。悉與分併。其今雖不行。而宜備叅考者。仍照例附載。以備比引考證。別部事例。閒有與律義相合者。亦照刑部現行例採入。如律例內有應具題請旨者。俟別題請旨至於律文仿自唐律。辭簡義該。誠恐講晰未明。易至訛舛。特為彙集眾說。於每篇正文後 增出總註。疏解律義。期於明白曉暢。使人易知。今酌定名例四十六條。謹錄清漢文各六本進呈。 1697奉旨。新纂律書名例。朕已覽閱。奏聞後又有更改處。發回刑部。將更改之處增入。著九卿詳 閱具奏。 1707輯成大清律例四十二本。謄繕清漢文進呈。 1723奏准。自康熙四十七年起。至六十一年 止。現在遵行定例一百十有五條。內有應刪應改者。令律例館總裁速行審定。並前纂成四十 二本。一併交與九卿互相叅酌。考訂畫一。謄繕進呈。 1725諭。朕自臨御以來。欽恤刑獄。每遇法司奏讞。必再三覆覈。惟恐稍有未協。又念律例一書。為用刑之本。其中條例繁多。若不校訂畫一。有司援引 斷獄。得以意為輕重。貽誤匪小。特命纂修官剋期告竣。今據將所纂全藳進呈。朕逐一詳覽。 其有應行駮正者。已一一批示。但明刑所以弼教。關繫甚大。著九卿會同細看。務期斟酌盡 善。以副朕慎重刑名之意。是年。頒行大清律集解附例。凡三十卷。通計律文四百三十六條。律有總註。或標舉大意。或逐節 分疏。或釋正文而兼及小註。或詮本條而旁通別義。異同條貫。眉目井然。律後附例。共八百二十四條。分為三項。曰原例。係歷代相沿舊例。凡三百二十一條。曰增例。係康熙年閒 現行例。凡二百九十九條。曰欽定例。係欽奉上諭及內外臣工條奏。凡二百有四條。 1735諭。國家刑罰禁令之設。所以詰姦除暴。懲貪黜邪。以端風俗。以肅官方也。然寬嚴之用。 又必因乎其時。從前朕見人情淺薄。官吏營私。相習成風。罔知省改。勢不得不懲治整理。 以誡將來。今人心共知儆惕矣。凡各衙門條例。有從前本嚴。而朕改易從寬者。此乃從前部臣定議未協。朕與廷臣悉心斟酌。而後更定以垂永久者。應照更定之例行。若從前之例本 寬。而朕改易從嚴者。此乃整飭人心風俗之計。原欲暫行於一時。俟諸弊革除之後。仍可酌 復舊章。此朕之本意也。向後遇此等事件。則再加斟酌。若有應照舊例者。仍照舊例行。 1736奏准。世宗憲皇帝遺詔。惓惓於條例之寬嚴。有宜再加斟酌之訓諭。原例增例欽定例三項。自刊刻後至今。前例又多酌改。恐內外問刑官援引舛錯。吏胥因得高下其手。 應請特簡大臣為總裁官。將所刊刻律例。並自刊刻後至今通行各例。統加檢覈。有宜因時變通。 如先經定例而後已改易者。或前例未協而未經改定者。應作何斟酌損益。寬嚴得中。逐一縷 析條分。務期平允。其應刪除者即行刪除。應增入者即行增入。應更正者即行更正。應仍照 舊例行者。亦即酌復舊章。除律文律註仍舊外。其刊入之例。必將某條附載某律之處。確切 不移。務使宏綱細目。折衷盡善。纂輯成書。恭請欽定。刊刻頒行。又覆准。纂修律例。必詳慎無遺。而後可垂永久。督撫臬司等各有刑名之責。其輕 重詳略之閒。儻有所見。據實敷陳。 1740頒行大清律例。凡四十七卷。律文四百三十六條。悉仍舊本。刪律總註。其註內有於律義有 所發明。實可補律之所不逮者。則竟別立一條。著為成例。附例千有四十二條。以次附列。 刪原例增例各名目。又奏准。乾隆四年十二月以前之例。已經逐條奏准通行。其乾隆五年 以後例。依乾隆元年奏准。嗣後有陸續增修之處。仍定限三年一次編輯。附律例之後。頒行直省。永著為例。 1741諭。律例一書。原係提綱挈領。立為章程。俾刑名衙門有所遵守。至於情偽無窮。而律條有 限。原有不能纖悉必到全然該括之勢。惟在司刑者體察案情。隨時詳酌。期於無枉無縱則可。 不可以一人一事。而頓改成法也。本朝大清律周詳明備。近年以來。又命大臣等斟酌重修。 朕詳加釐定。現在刊刻頒行。而新到任之臬司科道等。條陳律款者。尚屬紛紛。至於奉天府丞。竟奏請酌改三條。夫已定之憲章。欲 以一人之臆見。妄思變易。究竟不能盡民閒之情弊。而朝更夕改。徒有乖於政體。嗣後毋得 輕議紛更。如果所言實屬有當。該部亦止可議載冊籍。不得擅改成書。 1743奏准。流分三等。原以道里之遠近。制情罪之重輕。而名例所載。獨定於陝西、 山東、浙江、四川、廣東、廣西、福建七省。今軍犯俱係各省通發。流犯亦應一體辦理。謹 案輿圖及軍衞道里表。所載道里遠近。分別三等。不拘從前所定七省。詳加酌定。將某省某府 屬流犯。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者。發何省何府屬安置。逐省逐府。詳細開載。纂定 三流道里表。並將五年以後續纂例三十條。分門編輯。均繕冊恭呈御覽。頒發遵行。 1746奏准。刑部律例。雖奏明三年一次纂修。而三年內或酌改無多。 不必拘定三年之限。以五年為期。纂修一次。 1747奏准。向例續增條例。定限三年一次編輯。應將乾隆八年以後欽奉諭旨。及內外臣工陳奏准行各條。按律目分門附入。共續增例四十九條。其律例全書內。閒有辭意不甚明晰。今酌改者十二條。已經奏准刪改者四 條。刊刻訛錯。應改正者五條。至條奏內有止係申明禁令。及雖經議准。今細加察覈、有難 以遵循、毋庸編輯者。共十四條。均繕冊進呈。再乾隆十一年奏准。律例館續增條例。定以 五年一次編輯。此次開館。在未經議奏之先。下屆編輯。應照定例遵行。 1751奏准。刑部律例。奏明五年纂修一次。今計十一年至十六年。已屆五年。請 將應纂為定例者叅考編輯。凡續增例六十五條。修併例一條。 1756奏准。律例自乾隆十六年纂輯後。所有應纂條例。俱按律目分編。共續纂例五十三條。其全書內已有現行新例、 而陳例應刪除者。及文義未甚明晰、校勘更定者。共十六條。至條奏止係申明禁令。及雖經議覆准行、而與律例無涉、毋庸纂輯者。共十二條。 1761奏准。律例自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六年。已屆五年。所奉諭旨及議准條奏。應纂為例者。叅考編輯。凡續纂一百三條。修改四條。刪除一條。 1762諭。國家設定律例。歷經斟酌損益。條分縷析。已屬周詳。近來各省臬司新任。輒於律令內 摭拾一二。奏請增改。其中固有舊例於情事未盡該括。應隨時酌量變通者。即未能通徹律意。 或就一時之見。率請更易者。亦復不少。在該部不過因陳奏之閒。尚近情理。難於概行議駮。 而其實多設科條。徒塵案牘。既無當於政簡刑清。轉滋窒礙難行之道。不知刑名案件。情偽 微曖。變幻百出。若事事曲為逆億。雖日定一例。豈能徧給乎。惟在司刑憲者。臨時詳察案 情。叅酌令典。期於平允協中。設徒鰓鰓然各逞己見。議改議增。適以變舊章而滋紛擾。於 讞獄之道。有何裨益。著將此傳諭中外問刑衙門知之。 1767奏准。律例全書。自乾隆五年至今二十餘載。雖經五次修輯。止就現定新 例依類編入。其從前舊例與新例不合之處。俱未增刪改併。所有歷年欽奉上諭。及議准條奏。並吏戶禮兵工等部議准。有與刑名交涉者。應詳加覈纂。以歸畫一。除 照例纂輯修改節刪。即於各條下謹案語內聲明外。如於罪名適輕適重。遇有增改之處。黏籤 進呈。恭候欽定。凡續纂一百四十五條。修改八十九條。刪除五十六條。並請將前次續纂。及此次編輯各條、及總類。均按照律目。歸入全書。以便引用。 1772奏准。開館纂修律例。將新舊例文逐一比較。詳加叅考。酌量修改。其舊例內有業 已奏准不行。與新例全不符合者。酌擬刪除。以歸畫一。除續纂新例、及修改舊例內、增刪 字句無多者。即於本條謹案語內聲明。毋庸裝敘原例外。其有罪名輕重。新舊不符。增刪過多者。謹先敘原例。次列修改本條。仍於各條之首。分別黏籤進呈。恭候 欽定。凡續纂七十三條。修改四十四條。刪除九條。 1778奏准。乾隆三十三年纂修律例。至今已屆十載。其閒修輯一次。止就現定 新例依類編輯。從前舊例。俱未釐定刪改。或有新舊不符。及辭意重複。並文義未甚明晰者。 詳加叅考酌量。分別續纂改修。與纂修督捕則例。並毋庸纂輯及刪除條例。繕冊敬呈御覽。凡續纂九十一條。修改五十三條。刪除六條。 1783奏准。纂修條例。將四十三奏准。纂修條例。將四十三上諭及條奏。應纂為例者。依類編輯。恭呈御覽。頒發遵行。凡續纂六十一條。修改五條。修併九條。刪除二條。 1784奏准。三流道里表一書。自乾隆八年纂輯告成。至二十年復經修定。迄今二十餘年。未加重輯。我朝幅員廣闢。為從古所未有。數十年閒。增闢新置之府州縣。既為舊表所未備。各省府廳州縣。裁併增設。改名改屬。與舊表多有未符。且覈原書內所分里數。與現在所行程途。亦未盡脗合。里數遠近稍有叅差。罪名即關出入。今將原表內各府州三等流犯應發道里。按 照各督撫等進報里數。詳確查覈。其與原表符合者。仍依舊編發。未符者覈實更正。並將此次奏修原委。及歷年奏准停發省分。並均勻酌發事件。酌定凡例十四條。列於卷首。以備各省問刑衙門查覈。 1788奏准。律例全書。自乾隆六年後。四十餘年。未經重刻。應將現在刪併各條。同舊存全例。重加編輯。另為刊刻。其舊板存儲刑部庫內。以備稽考。隨詳加覆覈。除 奏准為例各條按類編輯外。其有前後未能該括。罪名輕重失平者。亦有此條例文。援引別條 治罪。而別條業已停止。以致此條無從援引者。又有數條同屬一類。或一事分隸各門。及從前定例尚未允協者。 分別續纂修改刪除名目。於各條之下逐加案語。凡續纂五十二條。修改五十七條。修 一百 一條。刪除三十二條。黏籤進呈 御覽後。刊刻頒發。 1795奏准。將五十三年以後全部條例。逐一比較。其中有罪名輕重 新舊不符者。俱詳加叅考。酌量修改。如增刪字句無多者。即於本條案語內分析陳明。統繕 成帙。敬呈御覽。頒發通行。凡續纂四十四條。修改十四條。修併五條。 1801奏准。刑部先經奏明開館纂修律例、及督捕則例。凡欽奉諭旨。及議准條奏。除申明例禁。無關罪名出入者。毋庸編輯外。其有關罪名輕重。應行添 改。及舊例與新例未符。此條與彼條未協。應修應刪者。均照奏定章程。分別修改修 續纂 刪除各項名目。黏籤開列本例之首。並逐條加具案語。有原例者。先敘原例於前。次敘新例 於後。以期眉目分明。謹將修輯例文及毋庸編輯各條。繕冊恭呈欽定。凡續纂六十一條。修改一百七十一條。修併一百四十九條。刪除二十一條。通共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一千六百三條。督捕例一百十條。 通行內外問刑衙門遵照。 1806奏准。嘉慶六年以後欽奉上諭。及議准內外臣工條奏。有關罪名輕重。應行添改。及舊例與新例未符。應修應刪者。 悉行叅考。均照歷次章程。分為修改修併續纂刪除各名目。及毋庸編輯各條。繕冊敬呈御覽。凡續纂二十五條。修改五十五條。修併四條。刪除一條。刊刻通行。 1810奏准。自嘉慶十一年以後欽奉諭旨。及議准內外臣工條奏。除止係申明例禁。無關議擬罪名者。毋庸編輯外。其有關罪名 輕重。應行添改。及舊例與新例未符。應修應刪者。悉心叅考。均照歷次奏定章程。分為修改修併移改續纂刪除各名目。開列本例之首。黏貼黃籤。並逐條加具案語。分析陳明。有原 例者。先敘原例於前。次列新例於後。以期眉目清楚。謹將修輯例文。繕寫成帙。敬呈御覽。凡續纂三十九條。修改五十一條。修併七條。刪除一條。移改二條。恭候 命下。刊刻頒行。 1814奏准。自十五年以後欽奉諭旨。及議准內外臣工條奏。除止係申明例禁。無關議擬罪名者。毋庸編輯外。其有關罪名 輕重。應纂輯為例。並舊例內有應行添改者。悉心叅考。均照歷次奏定章程。分為修改修 移 續纂刪除各名目。開列本例之首。黏貼黃籤。並逐條加具案語。分析陳明。有原例者。 先敘原例於前。次列新例於後。以期眉目分明。謹將修輯例文。繕寫成帙。敬呈御覽。凡續纂四十五條。修改一百零五條。修併二條。刪除二條。移併二條。恭候命下。刊刻頒行。 1821奏准。嘉慶二十年以後欽奉上諭。及議准內外臣工條奏。有關罪名輕重。應行纂輯為例。及舊例與新例未符。應修應刪 者。悉心叅考。俱照歷次章程。分為修改修併移改續纂刪除各名目。除由吉林黑龍江改發新 疆內地。及由新疆回疆改發內地各項。現於應修例內逐條修改。因止係調發地方。並未更改 罪名。毋庸列入黃冊外。謹將修輯例文。及毋庸編輯各條。一併繕冊。敬呈御覽。凡續纂五十三條。修改六十三條。修併二條。移改一條。刪除一條。刊刻通行。 1825奏准。纂修條例。將二年以後欽奉上諭及條奏。應纂為例者。依類編輯。恭呈御覽。頒發遵行。凡續纂三十條。修改五十六條。移改一條。刪除二條。 1830奏准。纂修條例。將六年以後欽奉上諭及條奏。應纂為例者。依類編輯。恭呈御覽。頒發遵行。凡續纂十九條。修改七十二條。修併三條。移併一條。刪除一條。 1835奏准。纂修條例。將十一年以後欽奉上諭及條奏。應纂為例者。依類編輯。恭呈御覽。頒發遵行。凡續纂二十八條。修改四十五條。修併一條。移改一條。刪除四條。 1840奏准。纂修條例。將十六年以後欽奉上諭及條奏。應纂為例者。依類編輯。恭呈御覽。頒發遵行。凡續纂三十條。修改二十一條。刪除一條。 1845奏准。纂修條例。將二十一年以後欽奉 上諭及條奏。應纂為例者。依類編輯。恭呈御覽。頒發遵行。凡續纂二十二條。修改二十五條。移併一條。移改一條。刪除四十條。 1852奏准。纂修條例。將道光二十六年以後欽奉上諭及條奏。應纂為例者。依類編輯。恭呈御覽。頒發遵行。凡續纂十九條。修改五十三條。修併二條。移改二條。刪除二條。 1870奏准。纂修條例。將咸豐三年以後欽奉上諭及條奏。應纂為例者。依類編輯。恭呈御覽。頒發遵行。凡續纂五十六條。修改四十五條。修併一條。移改一條。刪除二十三條。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