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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11

直省軍流遣犯。及實發新疆、並由新疆條款改發內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 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 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儻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分各項人犯。 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已入該省邊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時。有情願前進者。亦照解往東南省分之例辦理。其軍流遣犯在配脫逃。 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者。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 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遞州縣。如有將 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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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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