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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

條例/tiaoli 2

凡軍流人犯。隆冬停其發遣。 惟廣東福建冬月常暖。其彼此應流人犯。照常發遣。

條例/tiaoli 3

各省軍民人犯。除廣東起解福建、冬月照常發遣外。其他省人犯。在本地未經起解者。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轉解。 如抵配所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明刑部。 其從配所逃回被獲者。照逃人之例。分別刺字。押解原發配所。照例治罪。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4

廣東福建軍流人犯。亦准照各省之例。隆冬停遣。

條例/tiaoli 5

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 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六月。亦准停 遣。儻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刑部。其從配所脫逃被獲者。分別刺字押解。應發原配者。仍發原配。應改調者 改調。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6

各省民人。在外犯該徒罪。例應遞回原籍發配者。如遇隆冬盛暑。除抵籍不遠仍 遞解外。其離原籍一千里外者。亦照軍流例停解。

條例/tiaoli 7

發遣烏魯木齊 等處人犯。解至陝省。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8

直省軍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遇隆冬發往西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發往東 南省分。有情願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其不願者聽。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 各省解往軍流遣犯。雖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條例/tiaoli 9

新疆改發內 地人犯。仍照發遣新疆人犯例。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10

直省 軍流遣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 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儻抵 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分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 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不必停遣。至軍流遣犯在配脫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 他省。並應發伊黎烏魯木齊等處。或由新疆改發內地人犯。雖遇隆冬盛暑。均一例不准停遣。 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亦准停解。 其起解及接遞州縣。如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行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1

直省軍流遣犯。及實發新疆、並由新疆條款改發內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 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 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儻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分各項人犯。 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已入該省邊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時。有情願前進者。亦照解往東南省分之例辦理。其軍流遣犯在配脫逃。 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者。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 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遞州縣。如有將 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2

凡下五旗包衣人。經該王門上送部發遣者。由部覈准。即咨送該王門上。轉發 打牲烏拉。其因公事犯罪應發遣者。仍配發黑龍江等處。

條例/tiaoli 13

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減等流犯。如 無妻室、及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府定地發遣。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 地方。令其追銀僉妻。各照本省所定應流地方發遣。追完銀兩解部。分別給主。別省有犯。 亦照此例科斷。

條例/tiaoli 14

凡各省流寓之人。犯徒罪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問擬。

條例/tiaoli 15

直隸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若計本犯原籍應流之地。即係該犯流寓 之所。令該督撫按所犯應流道里遠近。分別改發。

條例/tiaoli 16

凡各省民人。在別省犯該軍流、並免死減等之犯。除供有妻室、例應僉遣、並情 願還鄉轉遞、及本犯有應追銀兩者。仍照例解回原籍僉遣外。其供無妻室。或雖有妻室而不 願攜往、及贓項已經追完者。承審官即按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遣。

條例/tiaoli 17

各省民人流寓在京 在外。犯該軍流徒罪、並免死減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訊明本犯原籍有產可賠者。移查明 確。將該犯解回原籍追銀。完交後照應配地方發配。將所完銀兩移交犯事地方。分別給主。 如無應追銀兩。或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並無產業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 軍流人犯、於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即係該犯流寓 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應充軍道里遠近。分別改發。仍迴避原籍相近之地。

條例/tiaoli 18

奉天甯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枷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實在滿洲另戶正身。或雖係另戶、而行同奴僕卑汙下賤者。或係奴僕開戶而為另戶者。逐一聲明送部。照 例枷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實在滿洲另戶正身。發西安荊州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之省城當 差。若另戶而行同奴僕、並奴僕開戶者。俱發西安等處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 不得同發一處。

條例/tiaoli 19

奉天甯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枷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 或係另戶滿洲。或係奴僕。逐一聲明送部。照例枷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戶滿洲。發直隸 江甯山西山東河南甘肅西安甯夏涼州荊州杭州成都福建廣東等處滿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奴 僕、亦發直隸等省給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條例/tiaoli 20

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為流之土司。本犯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別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 省者。係雲南、遷往江甯。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陝西。係 四川、遷往浙江。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軍流罪者。其土司並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係雲 南四川、遷往江西。係貴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河南。在於省城及駐紮提督地方 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毋許生事擾民出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脫家口者。 交部分別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名。 造具清冊。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冊、並取該地方官並無隱漏印結。咨報刑部。其安插地 方。每十口撥給官房五閒。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冊送戶部查覈。

條例/tiaoli 21

各旗將家奴喫酒行兇送部發遣者。令該旗都統確查。用印文送部發遣。如將應 行發遣之奴。該旗故為留難。不行送部者。許伊主赴部遞呈。該部審明。應行發遣者發遣。將留難官員交部查議。至於行止不端之人。欲行 占奪家人妻女。捏以喫酒行兇送部者。不准發遣。交與該佐領。將伊妻室子女轉賣。身價給主。儻被賣之後。捏告原主。希圖報復者。仍照誣告家長律、從重治罪。其各省將軍處有送 家奴喫酒行兇發遣者。該將軍審明。照此遵行。

條例/tiaoli 22

凡免死強盜、三次竊盜、誘賣人口、私鑄制錢、偷穵人薓、並行兇等犯。應發黑 龍江等處者。除另戶外。其民人及奴僕。即將所犯罪由。於左右面上分刺滿漢字樣發遣。仍照例分別枷責。若從發處逃回者。亦照此例刺發。

條例/tiaoli 23

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迆東各府人犯。發諾 鄧等井煎鹽。迆西各府人犯。發固舊等廠熬鉛。

條例/tiaoli 24

內務府莊頭犯法。應行發遣者。俱給披甲人為奴。

條例/tiaoli 25

自京城發往將軍處罪人。由刑部上鎖。送至將軍處。將鎖令便員帶回。交與刑部。

條例/tiaoli 26

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內人 犯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銬。將年貌鎖銬填註批內。接遞官必按批驗明鎖銬完全。於批內註明完全字樣。鈐蓋印信。轉遞前途。儻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補加鎖銬。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銬官。均按罪犯輕重。 交部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27

凡應行發往查克拜達里克人犯內。強盜減等發遣。及鹽案內僉妻充軍。並八旗 撥給披甲為奴者。俱發往齊齊哈爾等處墾種地畝。

條例/tiaoli 28

發往廣西當差人犯。分發平樂梧州南甯柳州等府、鬱林賓州二州各 協營入伍充軍。

條例/tiaoli 29

發往查克拜達里克人犯。俱發往鄂爾坤種地。

條例/tiaoli 30

滿洲漢軍應發遣之人。俱不必發往 查克拜達里克等處種地。仍照舊例發往黑龍江。

條例/tiaoli 31

分發流犯。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分。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 之府屬安插。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內。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插。

條例/tiaoli 32

廣東福建浙江沿海溫台甯波等處之人。在本籍地方曾任守備千把等官。有犯軍流徒杖。應發別省入伍者。如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准其照例留養。如再不法生事。照原擬 之罪加等懲治。其非親老丁單者。軍流等罪。仍行發往。若因姦盜不孝。誣良為盜。窩賭聚 賭。生事擾民。受賄縱盜。嗜酒驕悍。犯該徒杖笞罪者。俱於本罪完結之日。查明家口。押 發原定省分入伍食糧。儻仍前生事不法。照該犯原犯之罪加等懲治。其餘犯別樣徒杖笞罪者。 移行該犯之原任上司。查明馴良頑悍。將頑悍者、仍照原定省分押發入伍。馴良者、照文職廢員例、交與地方官約束。再有過犯。亦以原擬之罪加等懲治。如有年逾六十、 衰老病廢者。免其押發。該地方官取具保結。不時約束。如再生事不法。加等治罪。其緣事革追。贓不入己。事由人致。平日謹慎小心。一時誤犯。情有可原者。即於本地方安插。若 此內有年力精壯、弓馬可觀者。准其於本省三百里外之營分。入伍食糧。儻再生事不法。加等治罪。其該營官及原任上司。如有徇情挾私。或以頑悍為馴良。以馴良為頑悍。並捏稱衰 老病廢、弓馬可觀者。除該弁仍分別良悍照例發落外。將出結之該管官交部議處。如受財索詐。計贓以枉法治罪。

條例/tiaoli 33

發遣人犯。暫停發齊齊哈爾、黑龍江等處。俱著發三姓地方。賞給一千兵丁為 奴。

條例/tiaoli 34

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酌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管束。

條例/tiaoli 35

曾為職官、及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條例/tiaoli 36

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種地人犯。如旗人另戶正身曾任職官、及民人舉監生員以上、並職官子弟。 俱發往當差。餘俱給予種地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37

進士舉貢生員監生犯事。如止係尋常過犯。不致行止敗類者。仍照舊例辦理外。 若係黨惡窩匪。卑汙下賤。罪應發遣黑龍江等處者。俱照平人一例問擬。改發為奴。

條例/tiaoli 38

曾為職官、及進士舉貢生員監生、並職官子弟。犯該發遣者。俱酌發煙瘴少輕地方。其實發烏魯木齊、黑龍江等處者。如止係尋常過犯。不致行 止敗類者。發往當差。若係黨惡窩匪。卑汙下賤。罪應發遣者。無論進士舉貢生監並職官子 弟。俱照平人一例發遣為奴。

條例/tiaoli 39

曾為職官、及進 士舉貢生員監生。並職官子弟。犯該發遣烏魯木齊、黑龍江等處。如止係尋常過犯。不致行 止敗類者。發往當差。其應發駐防者。亦改發烏魯木齊當差。若係黨惡窩匪。卑汙下賤者。俱照平人一例發遣為奴。

條例/tiaoli 40

犯軍 流罪之土司。例發近省安插者。本犯身故。或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許回籍。

條例/tiaoli 41

各省遷徙土司。若本犯身 故。該管地方。即行文原籍督撫。將該犯家口應否回籍之處。酌量奏聞。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42

各省遷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該管地 方。即行文原籍督撫。將該犯家口應否回籍之處。酌量奏聞。請旨定奪。其本犯身故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並許回籍。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43

凡土蠻猺獞苗人讎殺劫擄。及聚眾捉人勒禁者。所犯係死罪。 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枷責。仍同家 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 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枷責。親屬家口。亦遷徙別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並年貌清冊。於年底報部。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並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照 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儻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脫者。即將該管文武各 官。照例叅處。其本犯審無別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後為匪例、分別治罪。至蠻獞頭目犯法。必根究句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 遇赦不宥。失察句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4

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甯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暫發三姓地方。給予八姓一千兵丁為奴。俟數滿一千之後。仍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 發遣案內。強盜免死減等者。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夥盜供出首盜即時拏獲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偷盜墳墓二次者。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如查有妻室。俱僉發甯古 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其查無妻室者。如係強盜免死及窩留強盜三人以上之 犯。分發雲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其餘查無妻室、並別項遣犯之有妻室者。俱分發雲貴川廣 煙瘴少輕地方。均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分別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45

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 江、甯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遣案內。 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 俱發甯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窩留強盜三人以上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 方。其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並別項遣犯。俱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分別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 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46

八旗逃人匪類犯該發遣者。令黑龍江、吉林、甯古塔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地方 大小。分發安插。嚴行約束。如有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每年有 無改發之處。於年終彙奏。至民人有犯外遣內。如強盜免死減等者。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 開窯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造讖緯妖書傳惑人不及眾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案緣坐應給兵丁為奴者。均照例解部。發黑龍江等處給予披甲人為奴。餘俱改發雲南等省煙瘴地方管束。

條例/tiaoli 47

改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旗人曾任職官及另戶正身。俱發 往當差。

條例/tiaoli 48

八旗另戶正身及曾為職官。發遣黑龍江、吉林、及烏魯木齊等處者俱當差。係家 奴發遣為奴。至八旗逃人匪類。發遣黑龍江吉林甯古塔者。令該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地方大小。分發安插。嚴行約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銷除旗檔。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令地方官與民人一體嚴加管束。仍將每年有無改發之處。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會覈彙奏。

條例/tiaoli 49

民人犯該發遣案內。強盜免死減等者。 強盜已行而不得財、傷人為從、及未傷人為首者。造讖緯妖書傳用惑人不及眾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一 人為從下手者。謊稱賣身在旗者。謊稱八旗逃人者。假稱旗人具告行詐者。賣逃買逃者。俱發黑龍江、吉林等處。給披甲之人為奴。叛案緣坐者。發黑龍江、吉林等處當差。俱照例分別刺字。

條例/tiaoli 50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煙瘴地方。其雲貴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 者。照軍衞道里表內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僉發。

條例/tiaoli 51

除強盜減等及情罪重大之犯僉妻發遣外。其他軍流人犯。如父母現已衰邁。家無次丁。願留其妻侍養父母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免僉。

條例/tiaoli 52

免死減等強盜。不論有無妻室。俱照例解部。發遣甯古塔等處為奴。其別項發遣人犯。未經到部、及到部之日妻室病故。將該犯遞回原籍。改發煙瘴。其已由刑部 咨送兵部轉發者。以山海關為界。如解至關外。妻室病故。地方官一面竟行發遣。一面申報刑部。如在關內。妻室病故。一面申報刑部。一面遞回原籍。照例發落。

條例/tiaoli 53

文武員弁犯徒。及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驛發配。俟年限滿日釋 放回籍。其有應折枷號鞭責者。仍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54

凡直省內有苗民雜處之地。發到軍流等犯。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 撥。不得與苗民聚處。致生事端。

條例/tiaoli 55

起解軍流人犯。除應遣府州、仍照軍流道里表指定發解 外。其府州所屬之州縣。聽督撫查明各該地方在配軍流多寡。均勻發配。至廣東瓊、連、二 屬。俱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之例。令巡撫酌量派撥。其改發廣東煙瘴少輕人犯。不必拘定東 莞、香山等二十縣。亦俱解赴巡撫衙門。酌量地方分撥。各省有煙瘴者。均照此例。

條例/tiaoli 56

凡各省發遣廣西軍流等犯。統於民官所屬州縣內。照該犯應配道里 酌量安置。不得撥發土司所屬地方。

條例/tiaoli 57

各省僉發軍流人犯。俱按照道里表內應發省分。照改發遣犯之例。毋庸指定府州。 悉解巡撫衙門。聽該撫按其所犯罪名。仿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均勻撥發。起 解省分。將解發軍流人犯。於起解之先。豫行咨明該撫。先期定地。飭知入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內。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條例/tiaoli 58

各省僉發軍流人犯。除廣西土司所屬地方。 不得撥發安置。並廣東瓊、連、二屬。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縣。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 通融派撥。不得與苗民聚處外。餘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內應發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聽該省 督撫按其所犯罪名。查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均勻撥發。起解 省分。豫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先期定地。飭知入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內。 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條例/tiaoli 59

奉天所屬民人。有犯軍流徒罪者。俱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體問發。不准折枷 完結。

條例/tiaoli 60

四川省所屬之甯遠府、茂州、雅州、龍安府、酉陽州、 敘永廳。湖南省所屬之永順縣、靖州、城步縣、江華縣、永明縣、道州、辰州府、沅州府等 處。均係苗民雜處之地。各省有應發軍流等犯。令其解至督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撥。不得與苗民聚處。致生事端。其非附近 苗疆之府州。仍照軍流道里表指定地方。徑解該府州轉發。

條例/tiaoli 61

部發 外遣人犯。該將軍於黑龍江、吉林、甯古塔、三姓等處。均勻發遣。分別安插。仍於年底將 三處安插人犯名數彙奏。

條例/tiaoli 62

發遣伊黎、烏魯木齊、並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該將軍都統 等。務酌量所屬各地方大小。均勻派撥。分別安插。於每年十月截數。將該處一年內發到遣 犯名數。同積年問發到配遣犯。現存共計若干名。並該處安插遣犯有無脫逃。及已未拏獲各 數目。詳細聲敘。咨報軍機處刑部。均限十二月初旬咨齊。照例彙奏。

條例/tiaoli 63

捕役豢賊三名至五名者。偷竊擬絞緩決三次以上者。私鑄鉛錢不及十千者。積匪猾賊為害地方者。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條例/tiaoli 64

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遣等犯內。 民人有捏稱土苗。希圖折枷免徒者。事發之日。除按本律治罪外。仍先於本地方枷號一月。 再行充發。其捏結之鄰保人等。審明有無賄縱徇隱。分別治罪。失察官員。即視本犯之罪分 別察議。

條例/tiaoli 65

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遣等犯內。民人有捏稱土苗。 希圖折枷免徒者。事發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於本地方枷號一月。再行充發。其捏 結之鄰保人等。照證佐不言實情律、減囚罪二等科斷。受賄重者。計贓以枉法論。如犯該斬絞者。亦令承審官於定案時。查取鄰保切實甘結存案。如有捏結。亦照例分別治罪。其失察 官員。俱視本犯之罪分別察議。

條例/tiaoli 66

發往伊黎、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人犯。令該管大臣均勻酌撥。與察哈爾兵丁及種地兵丁為奴。如察哈爾兵丁係永遠屯駐者。發給人犯。即永遠為奴。其種地兵丁給予為奴人犯。如在烏魯木齊以內者。聽陝甘總督酌量分發。在烏魯木齊以外者。聽伊黎、烏魯木齊 大臣酌量分發。俱於派撥之時。令該管官將某犯給予某營兵丁之處。詳記檔案。至換班時。 交代與接班兵丁為奴。或該兵丁等撤回內地。及調往他所。並無接班之人。亦令該管官將該 犯等另行撥給附近種地兵丁。隨同力作。

條例/tiaoli 67

雲南貴州 苗人。犯該徒流軍遣。仍照舊例枷責完結。其情節較重。或再犯不悛。將本犯照例折枷後。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轄、一併遷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髮衣冠。與民人無別者。犯罪到官。 悉照民例治罪。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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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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