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43

凡土蠻猺獞苗人讎殺劫擄。及聚眾捉人勒禁者。所犯係死罪。 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枷責。仍同家 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 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枷責。親屬家口。亦遷徙別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並年貌清冊。於年底報部。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並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照 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儻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脫者。即將該管文武各 官。照例叅處。其本犯審無別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後為匪例、分別治罪。至蠻獞頭目犯法。必根究句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 遇赦不宥。失察句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