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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諭。向來偷穵人薓之犯。若滿洲蒙古。則發往江甯荊州等有滿洲兵駐防之省城當差。若係漢 人漢軍。則發往廣東廣西雲貴煙瘴地方當差。近聞發往廣東人犯。例在崖州陵水等處。此地 水土最為惡毒。易染疾病。每多傷損。朕思此等不良之輩。雖孽由自作。然其情罪。較之盜 犯尚覺稍輕。即發遣之本意。亦欲全其性命也。今因水土不服以致傷生。亦可憫惻。若將此 等人犯。改發沿海一帶衞所。入伍充軍。俾得保全軀命。似亦法外之仁。著廣東督撫會同按察 使即行確查定議具奏。其廣西雲貴等省。若地方風土有與此相類者。亦著該督撫將如何改發 之處。妥議具奏。又諭。從前應行發遣黑龍江等處罪犯。改發查克拜達里克等處。令其開墾耕種。後伊等在彼甚 不得力。是以停其改發。仍令照前發遣黑龍江三姓等地方。上年賊人窺伺查克拜達里克時。彼地所有罪人。跟隨官兵守護城垣。竭力捍禦。甚屬可憫。朕已 加恩除其罪名。令充綠旗兵丁。入伍效力。續據順承親王等奏稱。伊等深知感戴朕恩。共恩黽勉。可見有罪之人。予以自新之路。可以望其改惡從善。若發往黑龍江三姓諸處。不過終 身為人奴僕而已。朕意嗣後將發往黑龍江等處人犯。改發於北路軍營附近可耕之地。令其開 墾效力。在伊身可以努力自新。而於屯種亦屬有益。其如何遣發安置之處。爾等詳議具奏。 欽此。遵旨議准。嗣後此等人犯。改於軍營附近之處。一切衣食。照康熙五十八年酌定條例。自該處 給發。由京城派弁兵遞送軍前。該犯在途有妄行不法逋逃拒捕者。即於本處立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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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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