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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諭。各省土司獲罪。減等遷徙內地。本人身故之後。有准其家口回籍之例。朕思此等桀驁性 成。干犯法紀。國家念其冥頑無知。遷徙內地。以保全之。本犯雖故。其家口染習舊俗。未必盡能革面革心。儻回籍之後。野性難馴。故態復發。仍復罹於法網。非 始終保全之意也。嗣後各省遷徙土司身故之後。家口應否回籍之處。著行文原籍督撫。酌量 夷情。奏聞請旨。永著為例。又議准。地方無能有司。遇有流犯到配。不思設法安頓。又恐免脫。致罹 罰。遂 發給地保。按照里甲都圖分派。挨戶輪養。即責令看守。在有罪之流犯。公然安坐傳食。無 罪之貧民。無故為其魚肉。小民甚為苦累。應行令各省督撫嚴飭州縣。遇有流犯到配。即令分別安置。務遵從前原議。妥協辦理。如有仍前分派輪養苦累小民者。即行 處。又議准。 向來甘省官員犯徒罪者。俱照各省流寓人犯徒例。即在所犯地方充徒。而各省官員犯徒。則 有遞回原籍定地發配者。辦理既不畫一。且遞回原籍充徒。止該地方官與行文之上司。知其 犯罪事由。其餘各官俱不能知。惟於犯事地方充徒。上下同僚。觸目儆心。俱知懼憚。嗣後 各省俱畫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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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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