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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8奏准。嗣後盜賊搶奪穵墳應擬軍流人犯。不分有無妻室。概發巴里坤。於新闢夷 疆。並安西回目札薩克公額敏和卓部落遷空沙地等處。指一屯墾地畝。另名圈卡。令其耕種。 其前已配到各處軍流等犯。除年久安靜有業者。照常安插外。無業少壯曾有過犯者。一併改發種地。交駐防將軍管轄。此外情罪重大軍流各犯。一體辦理。又議准。軍流遣犯內。如造讖緯妖書、傳用惑人不及眾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 道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軍民吏卒毆傷本管官者。採生折割人已行而未傷人為從者。 謀叛未行為從者。逃避山林不服追呼為從者。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放火 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人為從者。 開窯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強盜免死減等、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 金刃傷輕平復者。積匪猾賊搶奪傷人為從者。捕役豢賊一二名至五名者。發掘他人墳冢見棺 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賊數多、罪應滿流、及三次犯竊罪應充軍者。以上各項。除 實係老弱殘疾不能耕作之人。毋庸改發外。餘均發往巴里坤等處種地管束。此外尋常軍犯案 內。有情節較重者隨時酌量請 旨改發。至於現在各省已經到配之軍流遣犯內。如有怙終不悛為匪脫逃者。亦照此辦理。 此等應行發往種地人犯內。有到配之後。不服拘管潛逃被獲者。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以示炯戒。至各犯應僉妻室、及有情願留養父 母、並妻室患病難以帶往者。各照定例查辦。又定例軍遣罪犯。向俱解部轉發。今發往巴里 坤各犯。應聽各省定案報部覈覆之後。即由本地僉差起解甘肅巡撫衙門。毋庸送部。以免往 返疏脫之虞。再查巴里坤等處。邊疆重地。此等匪徒發往耕種。必須安置得宜。人地適均。方能經久無弊。應請 敕交辦理耕種事務大臣。會同陝甘總督。詳加查勘。因其地勢。相其土宜。酌量情形。可以安置若干人犯。以及到配之後。如何區別編管。如何設法稽查。沿途作何分別起數僉差解送。 並所需口糧耕具。作何動項資給之處。悉心籌畫。務使鎮撫要地。生殖漸豐。駐紮軍兵。役 使有賴。則莠民處置得宜。而荒服皆成樂利矣。又諭。發遣巴里坤種地人犯。本係情罪重大應死之人。因有一綫可原。未即置之於死。其實與 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無異。不過因西陲平定。是以發往巴里坤等處。給屯田綠旗兵為奴耳。 而辦理此事者。不知命意所在。以致輾轉籌畫。甚欲分屯築堡。為之計長久。定世業。如良 民之撫摩而惟恐不至。豈不輕重倒置之甚耶。此從前定議時。未經特行指出發與兵丁為奴字 樣。僅將此例入屯種事宜各條內。原未甚明晰。無怪外省之拘泥。瞻前顧後。覺為萬難辦理 之事也。著再詳細傳諭黃廷桂。俾得知所從事。但此時屯種一事。現須由近及遠。人犯亦未 便遽行遠發。著酌量將此等遣犯。先賞給安西綠營兵丁為奴。俟安西賞足後。再行賞給哈密綠營兵為奴。過二三年 後。以次再及於巴里坤烏魯木齊等處。伊等如安分則已。儻或滋事不法。及私行逃竄。一經拏獲。即行正法。若有逃回內地者。肅州乃係要路。斷不能潛越。該督並當留心盤詰拏獲。 亦即於該處正法。總之此等原係匪類。免死發遣。已屬寬典。毋庸多為顧慮也。又奏准。粵西天時溫煖。每年七月交秋。炎熱更甚。十月亦不為寒。本省軍流外遣 各犯。當溫煖可行。照例停遣。尚無妨礙。若七月炎暑起解。不免多病。嗣後粵西軍流遣犯。 七月內亦暫停遣。俟八月初起解。至隆冬停遣之例。十月尚可前進。不必拘泥定限。可酌減一月。於十一月再為停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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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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