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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議准。永遠枷號人犯。其所犯情罪。非係兇惡棍徒。擾害閭閻。即屬無恥莠民。有關風化。是以不計罪之輕重。概以永遠枷號示懲。數十年來。每月支給口糧。且需官兵晝夜嚴密看守。稍有不周。難免滋生事端。查此等人犯。既已枷示多年。若久令安食糜 費。轉無以蔽厥辜。自應投畀遠方。使身受磨折。方足以儆。兇頑而昭國憲。惟各犯原犯罪名。輕重不同。一概擬遣。未免無所區別。應將枷示已逾十年之犯。其原擬死罪。並發遣新疆、情節較重者。發往伊黎等處。 原擬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原擬軍流以下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其擬發新疆各犯。 如當日犯事時。係在伊黎 、烏魯木齊等處者。互相調發。分別旗民當差為奴。旗人原擬銷去 旗檔者。照民人例為奴。令配所官員。加意稽察管束。儻有在中途配所脫逃、及滋事擾害者。 無論發遣新疆及黑龍江等處。俱即行正法以示懲儆。並通行各省。嗣後遇有永遠枷號人犯。 均照此例辦理。又諭。石二等係獲罪遣犯。不但在配所知罪安居。尚欲奮勉贖罪。將在逃遣犯徐四拏獲。則與衙役拏獲犯人者不同。奎林等雖已賞賜。尚不足以示鼓舞。著詢問石二莫紹仁。伊等願入彼處民籍。即著赦罪。入彼處民籍。願回本籍。即著全回本籍。如再有似此者。即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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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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