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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ershier 名例律二十二 → Tuliu qianxi difang wu 徒流遷徙地方五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767諭。向來發遣新疆人犯。有中途竄逸者。除將該犯緝獲正法外。其疏縱之差役。例應問擬絞候。一年不獲。請旨正法。此等兵役管解重犯。膽敢怠玩疏縱。以致兔脫遠颺。不可不嚴示 儆戒。所有新疆要犯脫逃之案。除審係有心賄縱。仍照與囚同罪例定擬。其餘應問絞候監禁 一年之兵役內。為首情重者。著改發伊黎等處。既足以昭創懲。而若輩又皆年力強壯。堪資 力作之人。非若積匪猾賊等類。反教人為匪可比。其於屯田墾闢自屬有益。嗣後由新疆改發 煙瘴及黑龍江等處人犯。如有脫逃者。既照新疆例拏獲正法。其疏縱兵役。亦著照新定發往 伊 等處之例辦理。其餘為從情輕之兵役。仍以杖流問擬。至此等改發人犯。情罪重大。本 屬去死一閒。今雖仍發內地。其僉解當與新疆遣犯一體嚴密。著各督撫嚴飭所屬文武員弁。並當遴選妥幹兵役。小心管押。毋令稍有疏虞。致罹法網。又諭。發往伊黎給額魯特為奴人犯。著分給該處察哈爾及駐防滿洲官兵為奴。又奏准。各省應解湖南省軍流人犯。除永順府屬之永順、龍山、保靖、桑植、四縣。 辰州府屬乾州、永綏、鳳凰、三廳。本無安置軍流。仍循其舊外。其現在停發軍流之苗疆各 屬內。永州府屬之江華縣。寶慶府屬之城步縣。沅州府屬之芷江縣。靖州本州。暨所屬綏甯、 通道、二縣。共六處。均係苗疆緊要之區。應仍停其發往。至辰州府屬之沅陵、瀘溪、辰溪、 漵浦、四縣。永州府屬之道州、永明、二州縣。沅州府屬之黔陽、麻陽、二縣。靖州屬之會 同縣。共九處。雖俱鄰近苗疆。尚非沿途要地。應將各省解到軍流。仍行發往安置。飭令該 地方官嚴為稽查。實力防範。毋致滋事。再地近苗疆。原與腹地有別。若各省徑照道里表指 定處所發往。恐一時遣發過多。或致聚集人眾。究與地方未便。所有各省應發辰、沅、靖、三 府州所屬之沅陵等七縣軍流。仍令解交巡撫衙門。覈明各屬安插數目。斟酌派撥。其永州府 屬之道州、永明、二處。應遣軍流。仍照向例徑解永州府。與所屬一體酌撥。又奏准。例載極邊充軍者。發四千里。煙瘴充軍亦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以極邊為煙瘴。查煙 瘴地方。止有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省。因例以四千里為限。是以該四省遇有遣犯。 皆聲明不足四千里改發極邊。嗣經乾隆二十八年議准。應發煙瘴人犯。不必拘泥里數。均於隔遠本籍之煙瘴省分、互相遞發。此專指廣東等四省而言。其鄰近煙瘴之湖南、福建、四川。 亦係不足四千里。應一體更正。煙瘴充軍。原屬去死一閒之犯。與問擬極邊者。輕重有別。 若拘泥里數。改發極邊。是轉減輕一等。且所謂極邊者。不過扣足四千里而止。湖南、福建、 四川、編發極邊。多係江南、山西等省。是使應發煙瘴之人。轉得徙居善地。於律義未合。 嗣後凡係煙瘴人犯。無論四千里內外。總於有煙瘴省分安置。將不足四千里改發極邊之例停止。 1771諭。據寶麟奏民人岳生梅。在哈爾沙爾地方。因劉士彥索債爭鬧。用所佩小刀。扎傷劉士彥 耳輪等三處。傷痕限內平復。請將岳生梅從重定擬。枷號三月。滿日解交山西巡撫。定地流 三千里等語。所辦未為允恊。新疆安設耕屯。一切均宜整肅。民兵等設有過犯。本不當與內地同科。岳生梅雖係自往營生。 但既前至新疆。理宜守法安分。乃因口角細故。輒以金刃傷人。即屬鬬很生事之輩。寶麟將 該犯問擬流罪。仍請交山西定地。名為加重。而實予從寬。豈足以示懲儆。況內地情罪過重 之犯。俱發新疆。今以內地民人在新疆犯法。轉得令其復還中土。何以準情法之平。嗣後除 發遣新疆人犯。在配所滋事不法者。仍按定例從重分別定擬外。其有內地民人。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黎等處。其在伊黎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黎等處。並視其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安插編管。 重者給額魯特及回人為奴。如此明示區別。庶眾人共知炯戒。而立法更為詳妥。將此諭令刑部。 並通行新疆各處辦事大臣等知之。 1772議准。查發遣軍犯舊例。極邊煙瘴。俱發四千里。如無煙瘴地方。即以極 邊為煙瘴。又犯該煙瘴人犯。若離家四千里外並無煙瘴。即發極邊充軍等語。嗣於乾隆三十 二年。經兵部奏明應發煙瘴軍犯。向例俱定里數改發極邊。與煙瘴罪名本義未協。因將不足四千里改為極邊之例。永行停止在案。但問擬發遣軍犯。悉屬兇惡匪徒。煙瘴地方。僅止雲貴兩廣。而該四省所屬州縣。又不盡皆煙瘴。以十餘省匪徒。 若拘泥煙瘴字樣發遣。自不免有羣聚之虞。前據各直省因所屬安插軍流。漸次壅積。請於通 省州縣、按地方大小、均勻派撥。陸續奏准遵行。是安插軍流之例。既已變通辦理。則雲貴 兩廣。俱係邊遠省分。更不便拘泥煙瘴字樣。致令匪徒日積日多。以滋事端。但查應發四省 人犯。其中情罪輕重。各有不同。若概行改發極邊。又無所區別。酌議將從前新疆條款內改 發四省煙瘴地方者。此等人犯。情罪既屬較重。為數亦已無多。應仍照舊例發遣。面刺改遣二字。如有脫逃被獲。即照新疆脫逃例正法。其餘本例應發煙瘴、及名例改發四省煙瘴人犯。 應以極邊足四千里為限。按五軍道里表內應發省分。解交巡撫衙門均勻酌發。充當苦差。面刺煙瘴改發字樣。如有脫逃。仍照煙瘴人犯脫逃例、分別治罪。又議准。乾隆三十年奏准。旗下另戶人等。因犯逃人匪類、及別項罪名。發遣黑龍江等處者。三年後果能悔罪改過。即入本地丁冊。擇其 善者、挑選匠役披甲。給予錢糧。三年內不行改過。及已過三年、造入丁冊後復行犯罪者。 即解送刑部改發雲南等省。仍於年終將復犯改發數目。於彙題一年內收到人犯數目本內。一犯逃人匪類、及別項罪名。發遣黑龍江等處者。三年後果能悔罪改過。即入本地丁冊。擇其 善者、挑選匠役披甲。給予錢糧。三年內不行改過。及已過三年、造入丁冊後復行犯罪者。 即解送刑部改發雲南等省。仍於年終將復犯改發數目。於彙題一年內收到人犯數目本內。一旨辦理等因在案。再查名例內。凡旗人犯該發遣者。發黑龍江等處當差。奉天等處旗人。 犯該發遣者。俱發各省駐防當差。今發遣黑龍江等處之旗人。既已奏准三年改過編入丁冊。 則奉天等處發往駐防當差之旗人。若果悔罪安分。自與發遣黑龍江當差者事同一例。似應一體辦理。嗣後凡發往各處駐防當差另戶旗人。果能三年後悔罪改過。即照發遣黑龍江之例。 編入本地丁冊。擇其善者、挑選披甲。給予錢糧。如三年內不行改過。及已過三年、造入丁冊後復行犯罪者。亦照發遣黑龍江人犯改發之例辦理。並令於年終將編入丁冊、暨復犯改發數目。於收到人犯數目本內。一併彙題。至奉旨發遣另戶內。如有行兇為匪者。仍令該將軍另行請旨辦理。再發遣新疆當差旗人。前經烏魯木齊辦事大臣奏准。原犯軍流者定限三年。免死減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過安分。即交伊黎駐防處所。歸入各旗。挑補駐防兵丁當差。惟編 入丁冊之處。未經議及。嗣後凡犯該軍流等罪。發往新疆當差旗人。亦照黑龍江等處之例。 一體准入本地丁冊。挑選食糧當差。 1773諭。改遣新疆人犯內情罪較重者。從前概定三年期滿之例。原未允協。今刑部請照軍流永戍。 於法固屬得平。第念新疆究與內地不同。若永遠不准放還。又覺過重。但三年為期太速。且 不當與情輕人犯。漫無區別。嗣後有重罪改遣新疆人犯。到戍後如果奮勉自效。己及十年者。 著加恩准該將軍及各辦事大臣等援引此旨。奏聞一次。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臨時候朕酌奪。 著為令。 1774議准。查新疆改發內地十六項人犯。其中情罪輕重不同。故定例遠近不一。惟回民結夥三人以上。積匪猾賊。並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搶竊滿貫、 擬絞緩決一次。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擬絞緩決一次。及行竊軍犯在配復犯行竊等六條。 情罪尤重。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此等犯內有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者。仍與別 項改發人犯。一體免刺改遣字樣。蓋緣從前初定改遣新疆條例之時。凡有年力衰敗不任耕作 者。俱免其實發。是以積匪等人犯。亦仍照原例辦理。並非輕減其罪。竟等於尋常應發四省 人犯也。且三十七年因煙瘴地方人犯日眾。酌議指明新疆款內改發四省煙瘴者。情罪俱屬較重。 為數亦自無多。應仍照舊發遣。其餘本例應發煙瘴。及名例改發煙瘴等項。均以極邊足四千 里為限。業經奏准通行在案。是回民結夥三人以上等六條。即係原議指明之新疆改發四省煙瘴人犯。自應仍俱照舊發遣。與別項本例名例應發四省、改發足四千里者不同。此案回民李桂。既係結夥三人行竊之犯。則改發四省煙瘴。係其正條。因其年逾五十。免刺改遣字樣。 較之五十以下人犯。已屬輕減。若因從前不任耕作之人。曾准其停發新疆。隨為牽引比附。將 新疆改發款內、應發煙瘴六項人犯。俱與本例名例應發四省者、一體改發四千里。殊與前議 不符。查近來各省辦理此等案犯。因新例通行未久。多致不能畫一。相應通行各省督撫。嗣 後新疆改發款內。遇有回民結夥三人以上等六項。應發四省煙瘴人犯。老幼殘疾、及年逾五十者。雖免刺改遣字樣。俱應仍依原罪。實發雲貴兩廣。畫一辦理。 1775年議准。例載新疆改發內地人犯。面刺改遣二字。如犯事到官。年在五十以上、 及成殘廢者。仍照本例刺字等語。雖無年正五十者作何辦理明文。惟查犯罪時未老疾律註內、 載如六十九犯罪、七十事發、得收贖等語。則年正五十人犯。自可援照辦理。又議准。由 兵丁閒散等項發往人犯。向例按其情罪輕重。分別三年五年。詢明願接眷屬者。即令其在伊黎充當兵丁。不願接眷者。即發往塔爾巴哈台。入於換防兵丁數內。給予鹽菜口糧。不給錢 糧。永遠當兵。從無准其回籍之事。但不明立章程。恐日後辦理或有歧誤。嗣後凡有兵丁閒散等項。原犯軍流改發新疆之犯。刑部於擬罪摺 內。聲明永遠不准回籍。行文該處大臣。照依向例分別辦理。 1776烏什辦事大臣奏 噶岱墨特所買家奴額魯特生事不法。請發伊黎。奉旨。伊黎係額魯特原籍。若發遣伊黎。與發遣原籍無異。著解京發煙瘴地方。嗣後照此辦理。 1782諭。要俊卿一犯。本擬按律杖流。因情節較重。改發新疆。今年滿釋回。則較原擬流罪不准 限年回籍者轉輕。嗣後凡遇此等情節可惡發往新疆之犯。年滿時。仍將該犯發交應配地方安插。遇有恩赦。再令回籍。 1786議准。永遠枷號人犯。其所犯情罪。非係兇惡棍徒。擾害閭閻。即屬無恥莠民。有關風化。是以不計罪之輕重。概以永遠枷號示懲。數十年來。每月支給口糧。且需官兵晝夜嚴密看守。稍有不周。難免滋生事端。查此等人犯。既已枷示多年。若久令安食糜 費。轉無以蔽厥辜。自應投畀遠方。使身受磨折。方足以儆。兇頑而昭國憲。惟各犯原犯罪名。輕重不同。一概擬遣。未免無所區別。應將枷示已逾十年之犯。其原擬死罪。並發遣新疆、情節較重者。發往伊黎等處。 原擬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原擬軍流以下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其擬發新疆各犯。 如當日犯事時。係在伊黎 、烏魯木齊等處者。互相調發。分別旗民當差為奴。旗人原擬銷去 旗檔者。照民人例為奴。令配所官員。加意稽察管束。儻有在中途配所脫逃、及滋事擾害者。 無論發遣新疆及黑龍江等處。俱即行正法以示懲儆。並通行各省。嗣後遇有永遠枷號人犯。 均照此例辦理。又諭。石二等係獲罪遣犯。不但在配所知罪安居。尚欲奮勉贖罪。將在逃遣犯徐四拏獲。則與衙役拏獲犯人者不同。奎林等雖已賞賜。尚不足以示鼓舞。著詢問石二莫紹仁。伊等願入彼處民籍。即著赦罪。入彼處民籍。願回本籍。即著全回本籍。如再有似此者。即著為令。 1787伊黎將軍奏遣犯于觀彩等。拏獲逃遣張添喜正法。于觀彩等可否令其回 籍。又遣犯石鳳等。聽從畏罪自縊之張鳳智。拏獲逃遣王巴兒。並不即時送官。商串無干多 人。賄囑幫拏。冀圖回籍等因。奉 旨。覽奎林等奏。審出拏獲逃犯一人。而匿不詳報。以致賣與欲回原籍無干之人。如此舞弊。 無非仰賴朕有恩旨。以圖儌幸回籍。實所不免。因一無用逃人。豈可致令重犯多人得儌幸乎。 將此通行新疆將軍大臣等。嗣後如遇拏獲逃人之犯。不拘年限。准為彼處之民。不准回籍。 如已為民人後。又拏獲逃人。再遵從前所降諭旨。准回原籍。即緝獲逃人。一人拏獲。自屬 當然。儻或逃人力壯。一人不能緝獲。再添一人幫拏尚可。若因循漸久。一人拏獲。而妄報 會同數人拏獲。以圖儌幸。此風斷不可長。嗣後概不准過二人。著為令。又諭。據伊桑阿等奏請發遣哈密屯田為奴罪犯王盡忠等。已逾十年。俟再滿五年。准其為民等 語。甚屬錯謬。王盡忠等七犯。俱係進勦逆匪王倫。從軍畏懼逃散者。情殊可恨。免其死罪。 僅予發遣。已屬儌幸之至。若因發遣之地。伊主不能管束。令其種地尚可。如拘定數年之後 准其為民。即可與常犯無異。實不足以示儆。嗣後凡遇發遣為奴之犯。種地尚可。不必令其為民。 1788諭。據尚安奏將發遣烏魯木齊巴里坤古城等處給滿洲兵丁為奴之遣犯。額魯特土爾扈特布魯 特回子等。請發煙瘴地方等語。尚安所奏尚是。烏魯木齊等處。即係蒙古地方。去伊黎回子各城。及土爾扈特游牧處。亦甚不遠。額魯特土爾扈特回子等犯罪。若發烏魯木齊巴里坤古 城等處。與滿洲兵丁為奴。則與伊本處相近。不止由山谷易於逃逸。亦不足以示儆蒙古回子 人等。今將烏魯木齊等處所有鄂畢特等十七人。即照尚安所奏。著解送陝甘總督。擬定地方。 改發煙瘴。嗣後再有此等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之額魯特土爾扈特回子布魯特等遣犯。俱著照此 分發內地。又議准。嗣後凡尋常軍犯。及由流加發軍犯。脫逃被獲。應由配所計程定地發配之 犯。如表內配所應發近邊邊遠地方。與該犯原籍相近。他無可以改發者。即加一等改發。應 近邊者、以邊遠計發。應邊遠者、以極邊計發。均以距原籍四千里為限。庶足以迴避原籍之 地。不致欲遠轉近。其應該枷號杖責之罪。及將來再有脫逃、改發黑龍江給予披甲人為奴之 處。仍依定例、從本罪科斷。 1789諭。前經刑部以新疆遣犯眾多。奏請少發。現在定擬發遣各犯。已俱照此辦理矣。但外省審辦 案件。有減死一等重犯。以及問擬軍流人犯。情節較重不足蔽辜。從重辦理者。仍多奏請發往新疆伊黎等處。此等兇惡匪徒。同在一處。聚集成眾。難保無糾約滋事之患。且年復一年。人數日益眾多。於該處地方及約束收管。均有未便。嗣後應問擬發遣各要犯。分往吉林打牲烏拉。及黑龍江之索倫達呼爾琿春等處。俾兇徒不致日聚日多。方為妥協。著刑部堂官酌定章 程具奏。即行文各直省。令其一體遵照。又諭。昆英係旗人正身。不知自愛。乃因伊叔薩克進布責打。即行逃走。在京城內外逐日短雇 當閒。二年有餘。又復逃至山東。實屬下賤。不顧顏面。昆英著銷去旗檔。發往配所。該犯 習於下流。到該處後。即可聽其自便。亦不值復令當差。反得養贍。嗣後刑部遇有此等案件。 即照此辦理。又議准。鐵廠之設。原以濟屯田農具之用。舊例於遣犯內。擇年力精壯者二百名。 以一百五十人穵鐵。五十名種地。供穵鐵人犯口糧。至一切雜費。於遣犯內酌募有力者。每 年捐資三十兩。以供廠費。定以年限。與穵鐵種地各犯。一體咨部。分別為民回籍。惟是開廠之初。捐資人犯。約有百餘人。或七八十人。 每年除用外尚有贏餘。至四十八年後。其能捐銀者僅十餘人。或七八人不等。不敷所用。嗣 後不必拘定三十兩之數。或二十兩。或十餘兩。俱准其呈報。並揀派效力廢員一人明白勤慎 者。令專管廠務二年。所有遣犯捐資不敷。責令該員捐墊。如辦理妥協。年滿時。將其出力 之處。具奏請旨。至向例遣犯捐資三十兩者。滿十五年。咨部分別為民回籍。今仍照向定年限外。其二 十兩者。酌加一年。十餘兩者。酌加二年。統計年滿能始終奮勉。方准回籍。其為奴人犯。 止准為民。不准回籍。 1791諭。刑部議覆江蘇省拏獲盜犯謝鴻儀等分別治罪一摺。案內孫元梅。以監生窩頓私鹽至四千 斤以上。恃符庇匪。未便因其係屬監生。免其為奴。應將該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等語。 所奏是。已依議行矣。該部議重。原係遵朕諭令改者。向來監生犯事。罪應發遣者。例止發往當差。與平人為奴者不同。定例本未允協。監生捐銜者多。即實在監生。既名列成均。理 宜畏法自愛。若以定例改寬。輒敢恃符玩法。較之無知愚民。尤為不肖。且此已犯罪斥革。即 與平人無異。豈得因其原屬監生。即免為奴。致滋輕縱。嗣後監生犯事。有似此情罪較重者。 俱照平人一律辦理。至在籍候選之進士舉人。及其餘舉貢生員。皆屬身列衣冠。名登黌序。若能安分守法。立品讀書。為小民倡率。原當加以禮貌。別於齊民。儻恃符縱肆。自蹈刑憲。 是即不知君子懷刑之義。為士林所不齒。免其加倍治罪。已屬法外施仁。轉復較平人從輕定擬。何以明刑弼教。嗣後進士舉貢生員等。如止係尋常過犯。不致行止敗類者。仍照舊例辦理。若係黨惡窩匪。卑汙下賤者。著照平人之例問擬。以示懲儆。 1793諭。據尚安奏稱發遣烏魯木齊充當苦差效力候補原任都司陳士份。原任把總楊飛鵬。俱三年 期滿一摺。業經批交再留三年矣。其從前發遣此等人員。年滿具奏。再留幾年。如復留年限 期滿。仍具奏一次。徒滋煩瑣。嗣後發遣伊黎烏魯木齊等處此等人犯。年限期滿具奏。再留幾年。所留年限期滿。不必復奏。即著照例釋回。著為令。 1794諭。前因發遣各處官犯。久留邊地。特降旨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查明各犯原案。分別情節輕重。年分久暫。定立條例。妥議具奏。今又思不特官犯 為然。即常犯內獲罪較重。按律發遣新疆。及免死減等者。固屬罪所應得。而其中有所犯本罪止於杖徒軍流。經該部及各省督撫。於覈辦時從重問擬新疆等處者。亦復不少。以致節年發遣之犯。日積日多。新疆難以安插。因而改發黑龍江及各回疆等處。似此有加無減。設黑龍江等處。復有人滿之患。又將安插何處耶。殊非矜恤之義。現在春膏未溥。正應省刑慎罰。 以期感召和甘。嗣後該部及各督撫辦理此等案件。除罪應發遣新疆。及免死減等。仍照例辦 理外。如所犯情節較重。僅按本律問擬杖徒軍流不足示懲者。亦止應照本罪定律加一等問擬。 不得有意從重。越等加增。以昭平允。欽此。遵旨議定。新疆各案人犯。請按原犯軍流杖徒罪內。情節尚輕、年久者。依次遞減。予杖徒完 結。年淺者。俟滿三年。按原罪遞減。情節略重者。仍留三年。限滿後按原罪遞減。其並無 原擬罪名。徑發新疆者。覈其年分情節。照軍流杖徒重罪發遣人犯例。一體分限減等。其新 疆情節較重各犯官。自不應復行錄用。惟情節尚不甚重者。請再留戍所三年。分別減等。該將軍等遇有需員差委。 先儘此項官犯內。擇才具堪用者挑補。至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向無效力釋回之例。應並覈 其情節可原者。入新疆各犯單內。酌減完結。其軍臺各犯。俟年滿交清臺費。准報部存案。 釋回旗籍。未滿年限。力能捐贖者聽。曾任州縣以上等官。效力年滿。咨查原籍實在無力完 繳。亦准釋回。佐雜微員、及武職守備以下。不能交清臺費者。即於年滿酌改徒罪發落。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