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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8諭。據尚安奏將發遣烏魯木齊巴里坤古城等處給滿洲兵丁為奴之遣犯。額魯特土爾扈特布魯 特回子等。請發煙瘴地方等語。尚安所奏尚是。烏魯木齊等處。即係蒙古地方。去伊黎回子各城。及土爾扈特游牧處。亦甚不遠。額魯特土爾扈特回子等犯罪。若發烏魯木齊巴里坤古 城等處。與滿洲兵丁為奴。則與伊本處相近。不止由山谷易於逃逸。亦不足以示儆蒙古回子 人等。今將烏魯木齊等處所有鄂畢特等十七人。即照尚安所奏。著解送陝甘總督。擬定地方。 改發煙瘴。嗣後再有此等應發烏魯木齊等處之額魯特土爾扈特回子布魯特等遣犯。俱著照此 分發內地。又議准。嗣後凡尋常軍犯。及由流加發軍犯。脫逃被獲。應由配所計程定地發配之 犯。如表內配所應發近邊邊遠地方。與該犯原籍相近。他無可以改發者。即加一等改發。應 近邊者、以邊遠計發。應邊遠者、以極邊計發。均以距原籍四千里為限。庶足以迴避原籍之 地。不致欲遠轉近。其應該枷號杖責之罪。及將來再有脫逃、改發黑龍江給予披甲人為奴之 處。仍依定例、從本罪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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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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