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衞。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衞、巡 按有行者。巡按定衞。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鈔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邊外為民者。亦鈔招送戶部編發。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刪改。定為 律文。]

條例/tiaoli 2

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實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並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邊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謹案此條係原例。雍正三年。因現今無勾補之例。奏明刪除。]

條例/tiaoli 3

凡問發充軍及邊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並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 起發隨往。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衞充軍者。原係邊衞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 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邊外為民者。原係邊外並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謹案此條係原例。]

條例/tiaoli 4

凡問發邊外為民者。僉妻起發。如原係邊外、並邊境 人民。俱發別處邊外。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刪改。乾隆三十六年。停止邊外為民之例。將此條 刪除。]

條例/tiaoli 5

凡充軍及邊外為民人犯。屬軍衞者。軍衞僉解。屬有司者。有司僉解。 [謹案此條係原例。屬有司者二句。雍正三年增。乾隆三十二年。以衞所既不管軍犯。均歸有司起發。毋庸分別定例。此條刪。]

條例/tiaoli 6

各省充軍人犯。除發現在各衞所外。其有應發之衞所已改設州縣者。亦照舊發邊。仍註軍籍當差。以該州縣為專管。該府為統轄。如有脫逃疏縱。將該府州縣職名查叅。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條例/tiaoli 7

凡各省充軍人犯。該州縣仍註軍籍當差叅。以該州縣為專管。該府為統轄。如有脫逃疏縱。將該府州縣職名題 。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三年改定。]

條例/tiaoli 8

奉天直隸。不便安插軍流罪犯。嗣後各省軍流。均按照五軍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別等次。改發別省。其應發奉天直隸府州等處。永行停止。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一年定。]

條例/tiaoli 9

犯該邊衞永遠充軍者。改為邊遠充軍。犯該邊遠永遠充軍者。改為煙瘴充軍。若犯 該離家四千里外並無煙瘴。即發極邊充軍。犯該極邊煙瘴永遠充軍者。亦止發極邊煙瘴充軍。 [謹案此條雍正十一年定。為欲改永遠充軍之例而設。乾隆五年修改。定為此條。三十二年。以永遠充軍之例既裁。將此條刪除。]

條例/tiaoli 10

貪贓官役。應發尚陽堡遼陽者。改發川陝邊省。令該督撫查照原罪。定地遠近。安插為民。其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例發奉天安插者。改為邊衞充軍。官船戶私鑄錢文。夾帶移往他處。例發遼陽安插者。改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票出口例發遼陽安插者。改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謹案乾隆五年。將例內應發尚陽堡遼陽奉 天等處者。議准並改內地軍流。此係其總例。因既於各本條改正。毋庸列入例冊。將此條刪除。]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