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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an 名例律三 → Junguan youfan 軍官有犯 → tiaoli 條例 | |
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發落。 凡軍職並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實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若軍職有犯別項罪名。散行拘審。果有干礙。然後叅提。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其致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殘疾者。止提不論功定議。 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並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衞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 [謹案雍正三年奏准。軍職係明時衞所世職之官。其敘用處分。俱與一切職官有別。國初閒有存者。今各衞所武職官員。皆由武途出身。升遷及犯罪問擬。文武一例。與軍職絕不相同。此律例俱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