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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移來盛京新滿洲等若有犯法者。該將軍照新滿洲例辦理。如過五年。仍照舊人治罪。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條例/tiaoli 2

八旗若有給賞治罪之事。各該旗送至當月旗傳知各旗。各部院衙門遇有旗人給賞治罪事件。亦行文當月旗傳諭八旗。俱交與叅佐領。將給賞治罪禁止之故。盡行曉諭兵丁。 [謹案此條係雍正五年專為曉諭各旗兵丁而設。乾隆五年刪。]

條例/tiaoli 3

盛京居住滿洲蒙古漢軍文武官員。除因公詿誤獲罪。仍准本地居住外。其犯侵盜虧欠錢糧、及姦貪訛詐之事、革職者。酌其所犯事由。或令歸旗來京。或發往各省滿洲駐防之處安插。

條例/tiaoli 4

盛京旗人官員犯罪。除發遣外。其革職枷責案件。完結之後。俱勒限送部。或留京當差。或發往滿洲兵丁駐防處當差。刑部具奏請旨定奪。 [謹案此二條俱雍正五年定。乾隆五年。查業經革職及枷責之後。已屬無罪之人。 若仍送部分發當差。則與罪應發遣者無別。因奏准刪除。]

條例/tiaoli 5

各旗開檔家奴犯罪。如有父母老疾、例應留養者。一體准其留養。

條例/tiaoli 6

八旗遠年丁冊有名。即係盛京帶來奴僕。直省本無籍貫。其帶地投充者。亦歷年久遠。雖有籍貫。難以稽查。兩項應仍遵定例、止准開入旗檔。不得放出為民。

條例/tiaoli 7

八旗奴僕。放出為民、未經入籍、及入籍在乾隆元年以後之戶。應令歸旗。作為原主名下開戶壯丁。至於設法贖身之戶。例應作為開戶壯丁者。其經議結之案、毋庸置議外。其未結之案。或係自備身價贖身。或親戚代為贖身者。均應歸原主佐領下開戶。若實在用價契買。隨又交價贖出者。均應在買主名下作為 開戶。如經開戶壯丁給價買出者。伊等原非另戶正身。其名下不便復有開戶之人。應仍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 [謹案此三條均係乾隆二十一年以前。八旗開戶未經放出為民之舊例。三十二年奏准刪除。]

條例/tiaoli 8

問擬旗人罪名。務詳覈案情。如實係寡廉鮮恥有玷旗籍者。無論滿洲蒙古漢軍。均削去本身戶籍。依律發遣。仍逐案聲明請旨。其餘尋常犯罪。及因公事獲譴者。仍照例折枷鞭責完結。 [謹案此條係乾隆三十二年定。]

條例/tiaoli 9

內務府所屬莊頭鷹戶海戶人等。如犯軍遣流徒等罪。俱照民人一例定擬。不得與在城居住當差之旗人一體折枷完結。 [謹案此條係乾隆三十七年定。 ]

條例/tiaoli 10

凡在京滿洲蒙古漢軍、及外省駐防食糧當差者。如犯軍遣流徒等罪。仍照例折枷發落。其餘居住莊屯旗人、及各處莊頭駐防之無差使者。軍遣流徒。俱照民人一例辦理。 [謹案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定。嗣於五十二年奏准。盛京吉林等處旗人。散於四鄉。差使限於定額。不能人人挑補。其屯居無差使者。並非游惰偷安。偶爾有犯。即與寡廉鮮恥者一例實發。似無區別。酌請將東三省旗人。除實係寡廉鮮恥有玷旗籍者始行實發外。其屯居無差使者有犯。仍折枷鞭責。又查各省駐防旗人。差使亦有定額。與東三省屯居無差使者事理相同。未便因其未經食糧當差。即與民人一例實發。五十三年。因將以上三條刪改併纂一條。]

條例/tiaoli 11

在京滿洲蒙古漢軍、及外省駐防、並盛京吉林等處屯居之無差使旗人。如實係寡廉鮮恥有玷旗籍者。均削去本身戶籍。依律發遣。仍逐案聲明請旨。如尋常犯該軍遣流徒笞杖等罪。仍照例折枷鞭責發落。至內務府所屬莊頭鷹戶海戶人等、及附京居住莊屯旗人、王公各處莊頭。有犯軍遣流徒等罪。俱照民人一例定擬。

條例/tiaoli 12

凡旗人毆死有服卑幼、罪應杖流折枷者。除依律定擬外。仍酌量情罪請旨定奪。不得概入彙題。其有情節慘忍者。發往拉林阿爾楚喀。不准枷責完結。旗員中如有誣告訛詐、行同無賴、不顧行止者。亦如之。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一年定。三十二年。將發往拉林阿爾楚喀句。改為發往黑龍江三姓等處。 ]

條例/tiaoli 13

凡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奴僕犯軍流等罪。除已經入籍為民者、照民人辦理外。其盛京帶來、並帶地投充、遠年擒獲、及白契印契所買。若經贖身歸入佐領下開戶者。均照旗人正身之例、一體折枷鞭責。其設法贖身、並未報明旗部之人。無論伊主曾否收得身價。仍作為原主戶下家奴。有犯軍流等罪。仍照例問發。 [謹案此條乾隆十三年定。]

條例/tiaoli 14

凡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奴僕犯軍流等罪。除已經入籍為民者、照民人辦理外。其現在旗下家奴犯軍流等罪。俱依例酌發駐防為奴。不准折枷。犯該徒罪者。漢軍奴僕。照民人例問擬實徒。徒滿之後。仍押解回旗。交與伊主服役管束。其滿洲蒙古奴僕。照旗下正身例、折枷鞭責發落。至設法贖身、並未報明旗部之人。無論伊主曾否收得身價。仍作為原主戶下家奴。有犯軍流等罪。仍照例問發。 [謹案嘉慶六年。查舊例旗下家奴犯徒罪者。照正身例枷責發落。乾隆二十八年定滿洲蒙古家奴。仍照舊例。漢軍家奴。犯徒罪者。問擬實徒。前例均未及又八旗開戶。已於乾隆二十一年奉旨放出為民。因奏准改定此條。]

條例/tiaoli 15

凡旗人窩竊窩倡窩賭、及誣告訛詐、行同無賴、不顧行止、並棍徒擾害、教誘宗室為非、造賣賭具、代賊銷贓、行使假銀、捏造假契、描畫錢票、一切誆騙詐欺取財。以竊盜論。准竊盜論、及犯誘拐強姦、親屬相姦者。均銷除本身旗檔。各照民人一例辦理。犯該徒流軍遣者。分別發配。不准折枷。至八旗滿洲蒙古奴僕有犯。罪應軍流者。依例發駐防為奴徒罪以下。照民人問擬。徒滿釋回。仍交與伊主服役管束。毋庸銷除冊檔。 [謹案此條道光五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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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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