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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Huyi er 戶役二 → Shouyang gulao 收養孤老 → tiaoli 條例 | |
鰥寡孤獨。每月官給糧米三斗。每嵗給綿布一疋。務在存恤。 [謹案此條係原例。乾隆五年。以孤貧口糧。按季支給。現有定例。此條刪。] 直省州縣所屬養濟院。或應添造。或應修蓋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據實估計。報明督撫。在於司庫公用銀內撥給。仍不時查勘。遇有滲漏之處。即行黏補完固。儻有升遷事故。造入交代冊內。取具印結送部。其正實孤貧。俱令居住院內。每名各給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該州縣按季到院。親身驗明腰牌。逐名散給口糧。如至期印官公務無暇。遴委誠實佐貳官代散。加結申報上司。毋許有冒濫扣剋情弊。若州縣官不實力奉行者。該督撫即行查叅。照例議處。 [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 軍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力食者。照例撥入養濟院、按名給予孤貧口 糧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篤疾、不能謀生者。亦應一體撥給。其少壯軍流各犯。實係貧窮、又無手藝者。初到配所。按該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貧給予口糧。自到配之日 起。以一年為止。於各州縣存儲倉穀項下動用報銷。各州縣有驛遞之處。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少壯中、無貲財手藝之犯充當。給予應得工食。無驛遞之州縣。公用夫役。均合一體充當。逐日給予工價。仍令該督撫照各處現行章程。妥協辦理。 京師五城各設棲流所一處。安頓貧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藥餌之資。每年每城動支戶部庫銀二百兩備用。如有不敷。許其赴部具領。如或有餘。留於下年備用。該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實心辦理。如有虛冒侵蝕等弊。照例交部治罪。 [謹案此二條均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時存問。其或孤寡、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州縣查明賑恤。詳報督撫奏聞。動用錢糧。務令得霑實惠。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年。遵照雍正元年諭旨定例。] 各省流寓孤貧。如籍隸鄰邑。仍照例移送收養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動支公項銀兩。一體收養。年底造冊報銷。 [謹案此條乾隆九年定。] 凡被災最重地方。飢民出外求食。各督撫善為安輯。俟本地災祲平復。然後送回。 [謹案此條係乾隆十三年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