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強奪良人男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並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謹案此條係原例。乾隆五年刪去俱比照以下。改為俱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2

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汙者。照已姦占律減一等定擬。若已被姦汙而婦女自盡者。照強姦己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斬監候。未被姦汙而自盡者。照強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若強奪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亦分別己成未成。照本婦自盡之例問擬。 [謹案此條自定擬以上。乾隆五年定。擬斬監候以上。乾隆三十二年增定。未被以下。嘉慶十 五年增定。]

條例/tiaoli 3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誘隨行。止於幫同扛擡。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汙為從者。審係助勢濟惡。減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逼誘隨行。止於幫同扛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謹案此條係乾隆六年定。]

條例/tiaoli 4

疏遠親屬。圖財強賣婦女者。照例奏請擬絞。儻期功卑幼。謀占資財。貪圖聘禮。將伯叔母姑等尊屬。用強搶賣者。擬斬監候。 [謹案此條乾隆六年定。 ]

條例/tiaoli 5

凡謀占資財。貪圖聘禮。期功卑幼用強搶賣伯叔母姑等尊屬者。擬斬監候。期功卑幼搶賣兄妻胞姊。及緦麻卑幼搶賣尊屬尊長。並疏遠無服親族。搶賣尊長卑幼者。均擬絞監候。如尊屬尊長。圖財強賣卑幼。係期功杖一百流三千里。係緦麻發附近充軍。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一等。若中途奪回。及娶主自送回。未被姦汙者。均以未成婚論。如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疏遠親族。仍照本例分別斬絞監候。緦麻尊屬尊長。亦擬絞監候。期功尊屬尊長。發近邊充軍。若已成婚。而婦女因他故自盡者。仍依圖財強嫁問擬。不在此例。娶主知情同搶。及用財謀買者。各減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因家貧不能養贍。或慮不能終守。勸令改嫁。並非圖財圖產起見。均照強嫁例定擬。不得濫。引此例。 [謹案此條係嘉慶六年增定。]

條例/tiaoli 6

凡聚眾夥謀搶賣路行婦女。仍照定例。分別首從問擬外。其有並非夥眾。及搶奪非路行婦女者。均照例擬絞。 [謹案此條乾隆六年定。]

條例/tiaoli 7

凡聚眾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者。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候。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搶奪人犯之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查拏者。交部議處。領催總甲杖八十。 [謹案此條係原例。載白晝搶奪門。嘉慶六年移此律。]

條例/tiaoli 8

凡聚眾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者。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候。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搶奪人犯。如係家奴。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查拏者。交部議處。領催總甲杖八十。其有並非夥眾。及搶奪非路行婦女。但強賣與人為妻妾者。均擬絞監候。 [謹案此例係嘉慶六年。將前二條修併。 ]

條例/tiaoli 9

凡聚眾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及被姦汙者。並聚眾夥謀。於素無瓜葛之家。入室搶奪婦女。無論曾否媒說。一經搶獲出門。即屬已成。審實、不分得財與不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候。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圖搶入室。未將婦女搶獲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實發極邊煙瘴充軍。至因夥眾搶奪婦女。拒捕殺人者。無論未成已成。下手殺人之犯。斬決梟示。幫毆成傷從犯。不論手足他物金刃。均擬絞監候。其並未幫毆首從各犯。仍分別已未搶獲婦女本例問擬。其搶奪人犯。如係家奴。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查拏者。交部議處。領催總甲杖八十。其有並非夥眾。但強賣與人為妻妾者。擬絞監候。及於素有瓜葛之家。必實有戚誼者。先經媒說未定。因而糾眾強搶 者。仍按強奪姦占己未成本律例科斷。如有拒捕殺傷人者。照搶奪殺傷人例辦理。 [謹案此條嘉慶十一年增定。十九年因各省搶奪婦女之案。每藉詞先經媒說。遂於入室搶奪婦女句下。增註無論曾否媒說六字。於素有瓜葛之家句下。增註必實有戚誼者方以瓜葛論十一字。]

條例/tiaoli 10

凡聚眾夥謀搶奪曾經犯姦婦女己成。無論在途在室。首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幫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圖搶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幫搶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謹案此條嘉慶十年定。十七年調劑黑龍江等處遣犯。奏定將此項人犯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二十二年。調劑回疆遣犯。將此項人犯。改發雲貴兩廣煙瘴充軍。咸豐元年。仍復舊例。發往黑龍江為奴。]

條例/tiaoli 11

凡聚眾夥謀。搶奪興販婦女。已成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圖搶未成。為首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其有並非聚眾。但將興販婦女搶奪。已成者。為首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圖搶未成。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九十徒二年半。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八十徒二年。如拒捕殺傷興販之犯。以凡論。若係本婦 及本婦有服親屬。均依罪人拒捕律科斷。 [謹案此條道光四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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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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