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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諭。刑部奏請酌改逆案緣坐犯屬條例一摺。所奏未能允協。此等叛逆。荼毒一方。並有官員 親屬全家被害者。實屬罪大惡極。其子孫不概予駢誅。貸其一死。已屬寬之又寬。若如刑部 所議。到配後禁其婚娶。不過徒託空言。有名無實。必致孽種潛生。殊非所以示懲創。再向 來緣坐成丁之犯。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而年未及 者。加以閹割。辦理亦屬兩歧。其應如何畫一立定章程之處。著該部再行妥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准。嗣後反逆案內。律應問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係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 丁。均解交內務府閹割。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其年在十 以下者。令該省牢固監禁。俟年屆十一 時。再行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至其餘律應緣坐男犯。並非逆犯之子孫。年在 十六 以上者。發往新疆等處給官兵為奴。如年在十五 以下者。均令該省牢固監禁。俟年 屆成丁時。再行發遣。其緣坐婦女。仍酌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等因具奏。奉旨。刑部覆奏辦理逆案緣坐犯屬。嗣後反逆案內。律應問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係不知 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著照乾隆五十四年閹割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發往新疆等 處。給官兵為奴。其年在十 以下者。令該省牢固監禁。俟年屆十一 時。解交內務府照例 辦理。並著內務府大臣。遇解到閹割人犯。即遴派司員認真驗看。並出具無弊切結。送交刑 部。刑部堂官於該犯送交後。即派司員再行覆驗。如有情弊。即回堂奏 。總須查驗明確。再交兵部發往新疆給官兵為奴。並著內務府刑部存 記。遇修例時纂入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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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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