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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議准。竊盜原係計贓定罪。數有多寡。即於罪名亦有出入。而各省竊錢之 案。有每錢一千。作銀一兩者。亦有按照時價。每錢一千。作銀一兩一二錢者。辦理向未畫 一。律例所載。如竊盜三犯。及給沒贓物、偽造印信、誆騙財物各條內。以銀十兩錢十千、 或銀不及十兩錢不及十千兼提並舉者。不一而足。每錢一千。作銀一兩。例文已極明曉。向 來外省題咨案件。部覆計贓科罪。俱以每錢一千作銀一兩。畫一辦理。從未有照各省時價。 覈銀計贓。以致叅差互異。罪有出入者。至外省地方有司不諳定例。拘於市值錢數。合銀科 罪。辦理不一。應令該上司隨時駮改。以免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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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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