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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諭。常明奏請將川省綹匪。嚴加懲創。據稱該省從前辦理綹竊之案。除綹竊至五六次者。比 照積匪猾賊減等擬徒。仍奏明照該省懲治匪徒例。按依徒限。繫帶鐵杆示儆。其尋常罪止笞 杖之綹匪。止照例發落。請嗣後除徒罪以上。及初犯贓輕。並無糾夥帶刀之綹匪。仍照例問 擬。其糾夥綹竊。有贓輕而訊係再犯。並帶有刀械者。枷號三月。滿日折責。加繫帶鐵杆三 年。如未糾夥。或糾夥而訊係初犯。帶有刀械者。枷號三月。滿日折責。加繫帶鐵杆二年。 其未竊物分贓。而隨行服役。及帶刀到處游蕩者。枷號一月。滿日折責。加繫帶鐵杆一年。 釋放時仍照例分別刺字免刺各等語。川省無藉貧民。動輒攜帶小刀。四出游蕩。乘機肆竊。 或聚集一處行兇。釀成搶奪巨案。自應從重懲治。俾知儆畏。即著照該督所奏。按綹竊次數。 及有無糾帶刀。分別枷號繫帶鐵杆年分辦理。惟各州縣獲犯懲辦。當有所查考。著該州縣每辦一案。 即報明臬司總督。由總督彙冊報部。限滿開釋鐵杆時。亦報部查辦。庶不致州縣官任意常年 繫禁。而匪徒儻於限滿開釋後仍復犯案即加重懲辦。部中亦可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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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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