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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34

旗民越度禁約山河、偷採人 、已得者。財主及率領頭目、一人名下。所放之人至 百名以上。所收之 至五百兩以上。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照例發遣。其刨 免死減等人 犯。亦照為從例發落。所放之人不滿百名。所收之 不滿五十兩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 為從、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旗人及奉天民人。俱照例枷號折責發落。分別刺字。牲畜等物。付拏獲人充賞。人 入官。家奴有犯。其主知 而不遣去者。杖八十。知而巧供不知者。杖一百。係官交部議處。不知者不坐。若未得 者。 財主及率領頭目、係旗人。枷號二月鞭一百。係盛京及內地民人。俱枷號一月杖一百。並妻送戶部入官。為從、枷號一月杖一百。若一 二人刨 。所得不至十兩。交與盛京刑部。係旗人、鞭一百。係民人、杖一百。仍照例刺字。如一二人刨 未得者。減 二等。係旗人、鞭八十。係民人、杖八十。遞回原籍。免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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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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