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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723議准。偷刨人 已得之犯。若在甯古塔拏獲者。令欽差辦事官員。與船廠將軍等會同審結。若在盛京地方拏獲者。令盛京刑部會同奉天將軍等審結彙題。又議准。偷刨人 未得之犯。亦照刨 己得之例。 在各本處審結彙題。

1732諭。刨人 發往廣東人犯。例在崖州等處。水土最為惡毒。北方之人。到此易染疾病。每多 傷損。亦可憫惻。若將此等人犯。改發沿海一帶 所。入伍充軍。俾得保全軀命。似亦法外 之仁。著廣東督撫定擬。其廣西雲南等省。亦著該督撫將如何改發之處。妥議具奏。

1738議准。凡拏獲販 之犯。所販之 至五百兩以上者。照偷刨人 五百兩以上絞監候例、減一等擬流。所販之 不滿五百兩者。照偷刨人 不滿五百兩杖一百流三千里 例、減一等擬徒。其不滿十兩者。照一二人刨 不滿十兩杖一百例、減一等杖九十。均免刺 字。

1747諭。從前拏獲偷入圍場射獵樵採之人。由該總管送部治罪。後因設立地方官。將此等人犯停 止送部。即交地方官辦理。但禁約圍場。究與地方無涉。嗣後如有 毆詞訟等事。照例令地 方官辦理完結。儻圍場內有人偷入射獵樵採等事。該總管拏獲時。仍照舊例送部治罪。即交地方官轉行解部。 底該 總管將拏獲數目報部彙查。

1793吉林將軍奏民人換買赫哲貂皮一案。奉旨。據恆秀奏審明韓祥生項如賓偷換赫哲貂皮一案。請將韓祥生等枷號兩月杖責逐出境外等 語。民人韓祥生等。膽敢豫在赫哲等來路偷換貂皮。甚屬不法。若僅逐出境外。亦不過出吉 林邊外而已。吉林境外。非盛京即黑龍江地方。仍不免在此二處有偷換貂皮人 之事。韓祥 生項如賓。均著枷號兩月杖一百。發遣煙瘴地方。以示儆戒。嗣後似此者俱照此辦理。

1810諭。此等人犯。潛入圍場。於牲獸木植私行偷竊。並竊取茸角。不可不嚴行禁止。該犯等多 係圍場外附近居民。及蒙古人等。該管官若查察嚴密。自不致姦民屢干例禁。嗣後拏獲此等 人犯。如審係附近圍場外居民。將該管廳縣議處。如係蒙古。將該管札薩克議處。其如何立 定處分。著原議軍機大臣。會同該衙門詳議具奏。

1818諭。富俊等奏拏獲私入圍場人犯。請照舊例刺字一摺。圍場偷竊牲獸樹木者。例應刺字。其偷竊柴蔬等物。例止枷杖。免其刺字。近日姦徒。私入 圍場。率以採菜為詞。屢犯不悛。著照該將軍所奏。嗣後拏獲私入圍場人犯。審明或打槍放 狗。或採菜砍木。除照例分別擬罪外。不論首從。已得贓者。皆面刺盜圍場字。未得贓者。 皆面刺私入圍場字。如有再犯。易於辨識。木蘭私入圍場者。亦照此例一律辦理。

1821諭。慶惠奏圍場偷打牲畜罪名。請照舊例問擬一摺。木蘭圍場中偷打牲畜。及偷砍木植罪名。 屢經奏改。茲據慶惠奏。偷畜與偷木情同事異。一概計贓定罪。未免無所區別。著照所請。 除盜砍木植。仍照現例分別贓數定擬外。其偷打牲畜之犯。改照嘉慶九年舊例。不論贓數。 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發新疆等處種地。三犯發新疆等處給兵丁為奴。旗人犯者。銷除旗 檔。照民人一律辦理。蒙古人犯者。初次照現例枷責。再犯三犯。亦照旗民一體治罪。均面 刺盜圍場字樣。為從及未得贓者。各減一等。刑部即載入則例遵行。

1827諭。奕灝奏查明圍場情形。請更定私入圍場偷牲伐木條例一摺。私入圍場舊例。罪名本重。 嗣因從輕改定。姦匪毫無忌憚。著刑部將越邊私入圍場 山。偷牲砍樹。及刨穵鹿窖。販賣茸角各犯。應如 何嚴定科條。悉心妥議具奏。

1846諭。奕湘等奏請將越邊各犯遞籍嚴管等語。奉天越邊各犯。多係山東直隸流民。遷寓沿邊一 帶。乘閒潛越。種種偷盜。雖經拏獲懲辦。罪止杖枷。一經發落。仍復出邊偷竊。情殊可恨。 所有此次拏獲越邊各犯。枷滿折責後。均著遞回原籍。交該管州縣等嚴加收管。儻遞回後。 仍敢出邊偷竊。甚至有再犯三犯者。應如何加等治罪。及各該州縣等於流民收管後。仍復潛 逃出邊滋事。毫無覺察者。應如何予以處分之處。著該部妥議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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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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