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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23

山東、安徽、兩省匪徒。如有結捻結幅。聚 至四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在市 鎮集 人煙稠密處所。窺視殷實人家鋪戶。強當訛索得財。不論贓數多寡。首犯擬絞立決。 四十人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均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如數在五人以上。首犯 亦發新疆種地當差。為從俱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聚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訛索強當未經得財者。首犯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從犯杖一 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從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雖 不行。但經夥犯訛索強當。即按人數多寡。照為首例問擬。其未經結捻結幅。並聚 未及五 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問擬。若問擬遣軍人犯、脫逃回籍。復行入捻入幅。訛索 強當。或向原拏兵役尋釁報復。除實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 復舊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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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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