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條例/tiaoli 30

廣東省匪徒。捏造圖記紙單。作為打單名色。夥 三人以上。帶有鳥槍刀械。無論有無恃強擄掠。但得財者。照強盜本律問擬。拒捕殺人者。 加以梟示。未得財者。為首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並未帶 有鳥槍刀械。亦未恃強擄掠。但係嚇詐得財。無論贓數多寡。為首及為從二次、並二次以上。 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為從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內造意之首犯。身雖不行。但經夥 打單嚇詐。即分別人數多寡。有無器械。並曾否擄掠。是否 得財。各照為首例、問擬。若並無圖記紙單。亦未夥 。僅憑口說藉端訛索者。為首杖一百 徒三年。為從減一等。至遣軍人犯脫逃回籍。復行打單嚇詐。或向原拏兵役尋釁報復。除實 犯死罪外。餘俱擬絞監候。其另犯搶劫勒贖。仍照本例、從其重者論。俟數年後此風稍息。 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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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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