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SLXB
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iliu 賊盜十六 → Konghe qucai 恐嚇取財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Item 1827 | |
1827諭。嵩溥奏酌議辦理匪徒章程一摺。著照所議。嗣後黔省辦理搶竊等案。如有帽頂大五小五 名號。除犯該死罪。仍照例從重科斷外。其犯該軍流徒罪。無論為首為從。均於本罪上加一 等治罪。若罪止枷杖。著於枷責後。鎖繫鐵杆一枝。其有聞拏投首。及事未發而自首者。照 例分別減免。儻免後復犯。不准再首。各於所犯本罪上加一等。軍流徒犯。分別發配安置。 杖罪折責發落。仍繫帶鐵杆。若平日無犯法實 。而橫行鄉曲。有帽頂大五小五名目。照例 僅予加責。不足示懲。著每名鎖繫鐵杆一枝。定限一年。如能改悔。准予釋放。若不悛改。 再繫一年。儻始終怙惡。即照棍徒擾害例分別嚴辦。如鄉保等挾嫌誣指。兵役受賄徇縱。著 一 加等治罪。仍令該地方官。每辦繫帶鐵杆一案。報明臬司督撫。並按季報部查覈。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