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4議覆。江西南安、 州、兩府所屬地方。如有匪徒拜會、並搶劫訛詐、及捆 人勒贖等案。除實犯死罪、並外遣為奴、及捆人勒贖、已照閩粵之例問擬、罪無可加、仍照 舊例辦理外。其餘案內應擬充軍流徒等犯。均於各本罪上酌加一等定擬。奉旨。江西南安 州二府所屬廳縣。界連閩粵。民情獷悍。前經該撫以該地方拜會搶劫訛詐逞 兇之案。層見 出。請加重治罪。當交刑部速議。茲據議如所奏辦理。著照所議。嗣後南安 州二府所屬地方。如有拜會搶劫訛詐等案。除實犯死罪。及外遣為奴。罪無可加。並捆人 勒贖已照閩粵二省之例問擬。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其餘軍流以下各犯。均於本罪上加一等定 擬。以示懲儆。俟數年後此風稍息。再行奏復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