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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奏准。湖南衡州府耒陽縣境。煤窿大小有數百處。窿戶用有管水夫之頭人。名曰水承行。多係近地姦民充當。並串同地痞。設立青龍會。積成巨款。局賭賣煙。誘 騙窮民。墮其術中。因而重利盤剝。又商串酒館飯店。故昂其值。恣意取盈。迨窮民負欠纍 纍。逼令賣身入窿。其人無錢還債。不得已飲泣允從。又有平空哄騙強捉客民之事。水承行 築有土室。幽暗深邃。挨窿處僅留一竇。出入啟閉。由水承行主之。名曰設鼓。將誘買哄騙 強捉之人。關禁鼓內。名曰水蝦 。剝脫衣履。專令輪班車水。晝夜不休。饑寒不恤。春閒 停工。水蝦 幸而苟延無恙。水承行仍將其留禁鼓內。以備將來車水。名曰養老米。每年任 意折磨。以致斃命者十居七八。若必待毆打致斃。方照 殺問擬。則實抵者百不獲一。無以 杜殘殺之漸。嗣後耒陽縣開採煤窿。令將傭工人等姓名籍貫。來去緣由。十日一報。由該縣 按時稽查。該窿戶不將各項工人開報。照脫漏戶口律治罪。其經管水承行之人。如有設鼓及 創立水蝦 養老米等名目。誆誘窮民作工。不容脫身。未致斃命者。照兇惡棍徒例定擬。如 將工作之人。不加體恤。任意陵虐。以致斃命者。即照威力制縛因而致死律、擬絞監候。若無前項情事。但將工作患病之人。不為醫 治。及病故不即報官者。照夫匠在工役之所有病。官司不給醫藥救療。及地界內有死人不申 報官司輒移他處律。分別治罪。其有平空強捉客民關禁入窿。即照捉人勒贖例、分別首從科 斷。別省煤窿。有似此情形者。亦查照辦理。又奏准。查現行例內棍徒擾害。分別首從問擬軍徒。係指尋常逞兇訛詐者而言。至京城為畿輔重地。竟有無賴之棍徒。倚恃宗室覺羅為護符。膽敢句結到處擾害。或藉端 挾詐。或結夥混毆。逞兇傷人。實較尋常滋擾之案。情節為重。自未便拘泥成例。致涉輕縱。 嗣後京城棍徒句結宗室覺羅。藉端挾詐。並聚 持械混毆逞兇傷人之案。即照棍徒擾害例。 不分首從。均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安置。窩藏之犯。亦應按律科斷。其宗室覺羅有犯。應由 宗人府酌覈定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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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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