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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句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 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條例/tiaoli 2

各處大戶家人 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 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3

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句引來歷不明之 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 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 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皇親功臣者。 究治罪。

條例/tiaoli 4

凡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姦細律處斬。梟首 示 。

條例/tiaoli 5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 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俱問 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 者。俱免枷號。發邊 充軍。接買盜贓至八十兩為滿數。受寄盜贓至一百兩為滿數。盜後分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條例/tiaoli 6

知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 等畜至二頭匹以上、 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分贓數多寡。 俱免枷號。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7

凡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8

編排 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橫之徒。藉名武斷。該管官嚴查究革。從 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役獲盜過半以上例、按名給賞。儻知有為盜窩盜 之人。瞻徇隱匿者。杖八十。如係竊盜。分別賊情輕重懲治。若牌頭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 不行轉報者。甲長照牌頭減一等。保正減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一切戶婚田土。不得問及 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令同盜賊一 查舉。再地方有堡子 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儻徇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

條例/tiaoli 9

凡來歷不明游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大宛兩縣。不時稽查。 客店庵院。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閱。賃房居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著 兩鄰稽查。儻有此等游棍。協同斥逐。若徇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遞回原籍外。其 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 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戶居民。住有常業。 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儻有藉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 詐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強盜窩主。雖不行、又不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充發三姓地方。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11

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 近充軍。

條例/tiaoli 12

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發附近充軍。若 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13

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當差。 如年逾五十、不能耕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 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14

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近充軍。如年逾五十。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15

強盜窩主造 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 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

條例/tiaoli 16

強盜窩主造意 不行、又不分贓。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發近 邊充軍。存留二人。亦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存留三人以上。於發遣處加枷號三月。五人以上。 加枷號六月。如知情而又分贓。無論存留人數多寡。仍照窩主律、斬。

條例/tiaoli 17

凡窩 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強盜律定擬外。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 事主消息。通 引路者。應照強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贓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18

凡窩 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強盜律定擬。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事 主消息。通 引路。照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19

強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減等發落。其知情而又 分贓。各照強竊盜為從例、減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盜者。各照強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20

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句引來歷不 明之人例、發邊 充軍。

條例/tiaoli 21

老瓜賊。本處鄰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發邊 充軍。若非知情 容留。止係失於稽察。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鄰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偵知瓜賊行蹤。 赴地方官密稟。該地方官即行嚴拏。不許指出首人姓名。俟拏獲瓜賊審實。將首人給賞。如 瓜賊將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獲之賊係首犯。賞銀五十兩。係夥犯。賞銀二十五兩。首獲 多者。按名給賞。在充公銀兩內動支。有挾嫌誣首情弊。仍照誣告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窩留積匪之家。果係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賣。即照本犯一例發遣。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減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 犯至遣戍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23

窩留積匪之家。果係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賣。即照本犯一例改發極邊煙瘴 充軍。並於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有脫逃被獲。即照積匪脫逃例、辦理。其未經造意。又不同 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減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 戍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別治罪。

條例/tiaoli 24

凡造意分贓之窩主。不得照竊盜律以一主為重。應統計各主之贓。數在一百二十兩以 上者。擬絞監候。其在一百二十兩以下。亦統計各贓科罪。

條例/tiaoli 25

漕船被盜。船戶舵工人等。除句留容隱分贓仍照例治罪外。如失事時有頻呼不 應、不力為救護者。分別強竊。照窩主不行不分贓例、各減一等治罪。失察之該管員弁。分 別議處。其有拏獲別幫盜首及竊盜積案巨窩者。交部分別議敘。

條例/tiaoli 26

洋盜案內知情接買盜贓之犯。不論贓數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發近邊充軍。三次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27

回民窩竊罪應極邊煙瘴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28

山東一省。除窩竊未及三名、仍照舊例辦理 外。其窩竊三名以上、坐地分贓、及代變贓物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即發雲貴兩廣 極邊煙瘴充軍。地保及在官人役。有窩贓分贓者。悉照捕役豢竊例辦理。俟該省盜賊之風稍 息。再行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29

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 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三名以上、及強盜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窩藏 竊盜五名以上、及強盜二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窩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 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窩留者。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 重者論。俟盜風稍息。奏明復歸舊例。

條例/tiaoli 30

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窩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窩 留。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罪應擬死。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31

凡曾任職官、及在 籍職官。窩藏竊盜強盜。按平民窩主本律本例罪應斬決者。加擬梟示。罪應絞候者。加擬絞 立決。罪應徒流充軍者。概行發遣黑龍江當差。

條例/tiaoli 32

西甯地方 拏獲私歇家。除審有不法重情實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經年累月、開設私歇家者。為 首、照私通土苗例、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33

廣東廣西二省。如有不法姦徒、窩藏匪類、捉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贓者。無論 曾否得贓。及所捉人數。並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內土哨姦 民句通取利造意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分別有無陵虐。及致令自盡 各情。照捉人首犯分別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窩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斬絞者。窩留 之犯。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遣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儻由本犯自行關禁勒贖。 別無窩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父兄。究明曾否分贓。照盜案例、分別發落。鄰佑 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盜案例、分別責懲。窩留關禁之房屋。 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 入官。儻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34

山東省匪徒。有窩留捻 幅匪犯者。無論有無同行。但其窩留之犯。曾經搶奪訛索強當滋事者。窩主悉照首犯一例治 罪。儻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35

強盜案內知 情買贓之犯。照洋盜例、分別次數定擬。其知而寄藏、及代為銷贓者。一次、杖八十徒二年。 二次、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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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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