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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ershi 賊盜二十 →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 tiaoli 條例 | |
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斬。若止是句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 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各處大戶家人 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 杖徒流罪。俱發附近充軍。 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句引來歷不明之 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 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 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皇親功臣者。 究治罪。 凡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照姦細律處斬。梟首 示 。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 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俱問 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 者。俱免枷號。發邊 充軍。接買盜贓至八十兩為滿數。受寄盜贓至一百兩為滿數。盜後分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知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 等畜至二頭匹以上、 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分贓數多寡。 俱免枷號。發近邊充軍。 凡強盜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編排 保甲保正甲長牌頭。須選勤慎練達之人點充。如豪橫之徒。藉名武斷。該管官嚴查究革。從 重治罪。果實力查訪盜賊。據實舉報。照捕役獲盜過半以上例、按名給賞。儻知有為盜窩盜 之人。瞻徇隱匿者。杖八十。如係竊盜。分別賊情輕重懲治。若牌頭於保正甲長處舉報、而 不行轉報者。甲長照牌頭減一等。保正減二等發落。牌頭免坐。其一切戶婚田土。不得問及 保甲。惟人命重情。取問地鄰保甲。賭博為盜賊淵藪。仍令同盜賊一 查舉。再地方有堡子 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儻徇情容隱照保甲一體治罪。 凡來歷不明游蕩姦偽之徒。潛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大宛兩縣。不時稽查。 客店庵院。取具並無容留甘結。以憑各衙門查閱。賃房居住者。令房主詢明保人來歷。並著 兩鄰稽查。儻有此等游棍。協同斥逐。若徇情受賄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遞回原籍外。其 容留之客店寺廟住持房主。一 懲治。該管官不行查出。照例議處。至編戶居民。住有常業。 及候補候選讀書貿易諸色人等。確有憑據者。毋許驅逐。儻有藉端勒索。混擾良民者。照嚇 詐例治罪。 強盜窩主。雖不行、又不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充發三姓地方。遇赦不准援免。 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 近充軍。 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發附近充軍。若 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當差。 如年逾五十、不能耕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 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近充軍。如年逾五十。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強盜窩主造 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 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亦發極邊足四千里充 軍。 強盜窩主造意 不行、又不分贓。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若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發近 邊充軍。存留二人。亦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存留三人以上。於發遣處加枷號三月。五人以上。 加枷號六月。如知情而又分贓。無論存留人數多寡。仍照窩主律、斬。 凡窩 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強盜律定擬外。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 事主消息。通 引路者。應照強盜窩主不行又不分贓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窩 同行上盜得財者。仍照強盜律定擬。如不上盜。又未得財。但為賊探聽事 主消息。通 引路。照強盜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強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減等發落。其知情而又 分贓。各照強竊盜為從例、減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盜者。各照強竊盜父兄論。 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句引來歷不 明之人例、發邊 充軍。 老瓜賊。本處鄰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發邊 充軍。若非知情 容留。止係失於稽察。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鄰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偵知瓜賊行蹤。 赴地方官密稟。該地方官即行嚴拏。不許指出首人姓名。俟拏獲瓜賊審實。將首人給賞。如 瓜賊將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獲之賊係首犯。賞銀五十兩。係夥犯。賞銀二十五兩。首獲 多者。按名給賞。在充公銀兩內動支。有挾嫌誣首情弊。仍照誣告例、治罪。 窩留積匪之家。果係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賣。即照本犯一例發遣。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減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 犯至遣戍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別治罪。 窩留積匪之家。果係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賣。即照本犯一例改發極邊煙瘴 充軍。並於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有脫逃被獲。即照積匪脫逃例、辦理。其未經造意。又不同 行。但經窩留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減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 戍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別治罪。 凡造意分贓之窩主。不得照竊盜律以一主為重。應統計各主之贓。數在一百二十兩以 上者。擬絞監候。其在一百二十兩以下。亦統計各贓科罪。 漕船被盜。船戶舵工人等。除句留容隱分贓仍照例治罪外。如失事時有頻呼不 應、不力為救護者。分別強竊。照窩主不行不分贓例、各減一等治罪。失察之該管員弁。分 別議處。其有拏獲別幫盜首及竊盜積案巨窩者。交部分別議敘。 洋盜案內知情接買盜贓之犯。不論贓數多寡。一次、杖一百徒三年。二次、發近邊充軍。三次以上。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回民窩竊罪應極邊煙瘴者。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山東一省。除窩竊未及三名、仍照舊例辦理 外。其窩竊三名以上、坐地分贓、及代變贓物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即發雲貴兩廣 極邊煙瘴充軍。地保及在官人役。有窩贓分贓者。悉照捕役豢竊例辦理。俟該省盜賊之風稍 息。再行奏明復歸舊例。 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 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窩藏竊盜三名以上、及強盜一名者。俱發近邊充軍。窩藏 竊盜五名以上、及強盜二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窩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 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窩留者。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應擬死罪者。仍各從其 重者論。俟盜風稍息。奏明復歸舊例。 順天府五城、及直隸山東二省。窩藏竊盜一二名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名以上者。發近邊充軍。五名以上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窩留積匪之家。無論賊犯在彼行竊與否。但經知情窩 留。亦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若罪應擬死。仍各從其重者論。 凡曾任職官、及在 籍職官。窩藏竊盜強盜。按平民窩主本律本例罪應斬決者。加擬梟示。罪應絞候者。加擬絞 立決。罪應徒流充軍者。概行發遣黑龍江當差。 西甯地方 拏獲私歇家。除審有不法重情實犯死罪外。其但在山僻小路、經年累月、開設私歇家者。為 首、照私通土苗例、發邊遠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 廣東廣西二省。如有不法姦徒、窩藏匪類、捉人關禁勒贖、坐地分贓者。無論 曾否得贓。及所捉人數。並次數多寡。但經造意。雖未同行。即照苗人伏草捉人案內土哨姦 民句通取利造意例。擬斬立決。雖未造意。但經事前同謀者。即分別有無陵虐。及致令自盡 各情。照捉人首犯分別擬以斬候發遣。若先未造意同謀。僅止事後窩留、關禁勒贖。如捉人首犯罪應斬絞者。窩留 之犯。發遣新疆給官兵為奴。罪應擬遣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儻由本犯自行關禁勒贖。 別無窩家者。仍按本例從其重者論。本犯父兄。究明曾否分贓。照盜案例、分別發落。鄰佑 牌保。除受賄包庇從重定擬外。若止知情不首。亦照盜案例、分別責懲。窩留關禁之房屋。 如係房主知情者。房屋一 入官。儻數年後此風稍息。仍隨時奏明。酌量辦理。 山東省匪徒。有窩留捻 幅匪犯者。無論有無同行。但其窩留之犯。曾經搶奪訛索強當滋事者。窩主悉照首犯一例治 罪。儻數年後此風稍息。奏明仍照舊例辦理。 強盜案內知 情買贓之犯。照洋盜例、分別次數定擬。其知而寄藏、及代為銷贓者。一次、杖八十徒二年。 二次、杖九十徒二年半。三次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