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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致 死律條。 [謹案此條係原例。]

條例/tiaoli 2

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殺。或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 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tiaoli 3

凡姦夫已離姦所。 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杖。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tiaoli 4

本夫及應許捉姦之親屬。除姦所捉姦非登時而殺。仍照夜無故入人家內例、擬以杖徒外。其 有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絞監 候。雖係捕獲姦夫。又因他故致斃者。仍依謀故論。至於已經犯姦有據。又復逞兇拒捕。雖非登 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七年定。]

條例/tiaoli 5

本夫於姦所登時殺死姦夫者。照律勿論。其有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 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若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 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 拘執而擅殺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至於已經犯姦 有據。又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謹案此條係乾隆五十三年。將上三條 修 。]

條例/tiaoli 6

登時姦所獲姦。止殺姦婦。或非姦所。姦夫已去。將姦婦逼供而殺。俱依毆妻 致死律。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條例/tiaoli 7

凡指稱姦所獲姦。姦夫逃脫。止將姦婦殺死者。若審無 確據。仍依律擬絞外。如本夫於姦所獲姦。一時氣忿。將姦婦毆死。姦夫當時脫逃。後被拏 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

條例/tiaoli 8

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至死論。如本夫登時姦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脫逃。後被拏 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 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 徒。姦夫仍科姦罪。 [謹案乾隆五年。將上二條修 。增定此條。三十二年。改末句為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9

姦所獲姦。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將姦夫擬 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謹案此條道光四年增定。]

條例/tiaoli 10

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絞。 [謹案此條嘉慶十九年。因子婦犯姦。致未縱容之夫父母被殺例載子孫違犯教令門內。罪應絞決。此例無關引用。是以 連註刪除。]

條例/tiaoli 11

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謹案此上二條均雍正三年定。]

條例/tiaoli 12

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並依 殺傷論。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乾隆五年。將非應 捕人句改為非應許捉姦之人。]

條例/tiaoli 13

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 殺傷論。如為本夫 及有服親屬糾往捉姦。殺傷姦夫。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傷罪人科斷。 [謹案此條嘉慶十六年修改。]

條例/tiaoli 14

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各依謀故 殺傷論。如為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糾往捉姦。殺死姦夫。暨圖姦強姦未成罪人者。無論是否登時。俱照擅殺罪人 律、擬絞監候。若止毆傷者。非折傷勿論。折傷以上。仍以 傷定擬。 [謹案此條。嘉慶十九年於原例 殺傷上增謀故二字。道光四年增改。]

條例/tiaoli 15

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姦。其婦人之父母伯 叔兄弟姊妹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 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制輕重科罪。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條例/tiaoli 16

本夫之兄弟及有 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殺傷律。若非登時殺傷。依 殺傷 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弟姊妹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 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制輕重科罪。 [謹案此條乾隆五年改定。]

條例/tiaoli 17

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登時殺死姦夫姦婦者。並依夜無故入人 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科罪。傷者勿論。若非登時。以 殺論。但卑幼不得殺尊長。殺則依毆 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覈擬時。按其情節。夾籤請旨。尊長殺卑幼。照服制輕重科罪。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一年改定。]

條例/tiaoli 18

本夫本婦之伯叔兄 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 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 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至 卑幼不得殺尊長。殺則依毆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覈擬時。按其情節。夾籤請旨。尊長殺卑。幼。無論謀故。悉按服制輕重。以 殺科罪。 [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改定。 ]

條例/tiaoli 19

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除所殺係平人。及有服尊長。俱仍照例 辦理外。如所殺係卑幼。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減一等。係 姦所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減一等。如毆殺本罪亦止 滿徒應遞減二等定擬。 [謹案此條乾隆六十年改定。]

條例/tiaoli 20

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 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人律、擬絞 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捕。雖非登時。 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條例/tiaoli 21

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 人一例問擬。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 毆故殺期功尊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籤聲明。奉旨敕下九卿覈擬量從末減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減為擬斬監候。若殺係本宗緦麻、 及外姻功緦尊長。亦仍照毆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覈擬時。如係登時殺死者。亦夾籤聲明。 奉旨敕下九卿覈擬。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登時。各依本律覈擬。毋庸夾籤聲明。 [謹案此條。道光十四年。因殺姦例應分別是否姦所登時定擬。原例稱犯時不知及止毆傷。均照 律勿論。未為允協。於犯時不知下。增入依凡人一例問擬句。]

條例/tiaoli 22

本夫本婦之有服親屬捉姦、 殺死犯姦卑幼之案。如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減一等。如殺係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減一等。如毆殺本罪亦止滿徒。應遞減二等定擬。 [謹案此三條係嘉慶六 年修改分定。]

條例/tiaoli 23

凡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而當時喊救。與事後即行首告。將姦 夫指拏到官。尚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者。仍照本律定擬。該督撫於疏內聲明。法司覈擬時夾 籤請旨。

條例/tiaoli 24

姦夫奔走良久。或 趕至中途。或聞姦次日。追而殺之。並依故殺。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乾隆五年。查殺非登 時照不拒捕而殺科斷。例有明文。此條刪。]

條例/tiaoli 25

弟見兄妻與人行姦。趕上殺死姦夫。依罪人不拒捕而殺。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 乾隆五年。於有服親屬捉姦條內。分別登時非登時。酌量科擬。本夫兄弟捉姦殺傷。皆可引 用。此條刪。]

條例/tiaoli 26

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 死從而加功滿流。若係造意。依造意絞。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乾隆五十三年。查已詳謀殺 祖父母父母及謀殺人律內。此條刪。]

條例/tiaoli 27

叔嫂通姦有指實。本夫得知。不於姦所而殺二命。 依本犯應死而擅殺。 [謹案此條雍正三年定。乾隆五年。以殺既不於姦所。但云有指實。恐啟捏證誣陷之端。此條刪。]

條例/tiaoli 28

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復行設計謀娶姦婦為妻妾者。擬斬立 決。 [謹案此條雍正五年定。]

條例/tiaoli 29

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擬斬立決。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 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立決。 [謹案此條係雍正七年增定。乾隆十六 年。於例後增註本夫縱姦者不用此例九字。]

條例/tiaoli 30

凡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之案。除姦婦分別有無 知情同謀。照例辦理外。姦夫俱擬斬立決。如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親夫之後。復將姦 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斬決。本夫縱姦 者不用此例。 [謹案此條係乾隆六十年遵照五十七年 諭旨改定。]

條例/tiaoli 31

親屬相姦罪止 杖徒。及律應監候者。如姦夫將本夫殺死。或與姦婦商通謀死者。姦婦依律問擬。姦夫擬斬 立決。 [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

條例/tiaoli 32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 能報復。並非有心縱姦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 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 照律擬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別情。將姦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復因索詐不 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毆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謹案此條雍正十二年定。]

條例/tiaoli 33

本夫縱容 及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後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勒本條科斷。不在擬絞 之限。 [謹案此條乾隆八年定。]

條例/tiaoli 34

縱容妻妾與人通姦。被姦夫姦婦商同謀殺。傷而未死。將姦婦擬斬監候。造意之姦夫。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二年定。 四十二年。於姦夫上加造意字。]

條例/tiaoli 35

凡以妻賣姦之夫。故殺妻以凡論。其尋常知情縱容。非 本夫起意賣姦者。仍悉依律例辦理。 [謹案此條係乾隆四十二年奉 旨改定。原載 毆門 妻妾毆夫律下。乾隆五十三年。移 此門。 ]

條例/tiaoli 36

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強悍。不能 報復。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審有確據。 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擬斬監 候。傷而未死。姦婦擬斬監候。姦夫仍照謀殺人傷而未死律。分別造意加功與不加功定擬。若姦夫自殺其夫。姦婦果不知情。仍依縱容抑勒本條科斷。其縱姦之本夫。因別情將姦 夫姦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抑勒賣姦故殺妻者。以凡論。其尋常 知情縱容。非本夫起意賣姦。後因索詐不遂。殺死姦婦者。仍依毆妻至死律、擬絞監候。 [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將上四條修改。 為一條。]

條例/tiaoli 37

姦夫起意商同姦婦謀殺本夫。復 殺死姦婦期親以上尊長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姦夫擬斬立決梟示。如姦夫聽從姦婦。 並糾其子謀殺本夫。陷人母子均罹寸磔者。姦夫擬斬立決。若係姦夫起意。加擬梟示。 [謹案此條。嘉慶十八年遵旨定。]

條例/tiaoli 38

凡姦夫並無謀殺本夫之心。其因本夫捉姦。姦夫情急拒捕。姦婦已經逃避。或 本夫追逐。姦夫已離姦所。拒捕殺死本夫。姦婦並未在場。及雖在場而當時喊救。與事後即 行首告。並因別事起釁。與姦無涉者。姦婦仍止科姦罪外。其姦夫臨時拒捕。姦婦在場並不 喊阻救護。而事後又不首告者。應照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律、擬絞監候。 [謹案此條乾隆十四年定。]

條例/tiaoli 39

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照律勿論外。其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姦所。 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卑幼毆故殺尊長本律治罪。該督撫於疏內聲明。法司覈擬時夾籤請旨。傷者均勿論。 [謹案乾隆六年。奏准本夫捉姦殺死尊長之案。臨時酌量。奏請 欽 定。至二十一年議定此條。]

條例/tiaoli 40

凡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者。仍照律擬罪。 法司夾籤聲明。奉旨敕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覈議量從末減者。如係期親改為擬斬監候。功服減為杖一 百流三千里。若係緦麻尊長。亦仍照毆故本律擬罪。法司於覈擬時夾籤聲明。量減為杖一百 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四年定。五十三年與二十一年所定。 為一條。]

條例/tiaoli 41

本夫本婦有 服親屬捉姦。殺死卑幼之案。如殺姦之尊長。即係本夫。並依本夫殺死姦夫例。分別減等勿 論。 [謹案此條乾隆六十年定。]

條例/tiaoli 42

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依凡人一例定擬。及止毆傷者。 均照律勿論外。其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殺。如係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毆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籤聲明。奉旨敕下九卿覈擬量從末減者。期親減為擬斬監候。功服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本宗 緦麻及外姻功緦尊長。亦仍照毆故本律擬罪。法司於覈擬時隨本聲明。量減為杖一百流二千 里。恭候欽定。 [謹案嘉慶十六年。將緦麻尊長四字。改為本宗緦麻及外姻功緦尊長。道光十四年。 於犯時不知下。增依凡人一例定擬句。]

條例/tiaoli 43

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 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應死。 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滿徒上減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 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絞候上減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按其毆殺卑幼本罪止應擬流者。應 再減一等。 [謹案此二條係嘉慶六年。將前數條本夫捉姦殺死尊長卑幼之例。修改分定。十四 年。於徒三年下。增入若按其毆殺卑幼本罪止應擬流者應再減一等十九字。]

條例/tiaoli 44

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脫逃者。除本夫照例定擬外。將姦夫杖一 百流三千里。姦婦當官嫁賣。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仍照定例科斷。 [謹案此條乾隆二十五年定。]

條例/tiaoli 45

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 時脫逃者。除本夫照誤殺旁人律、擬絞監候外。將姦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親屬捉姦誤殺旁 人。照誤殺律科斷。姦夫止科姦罪。 [謹案此條嘉慶六年改定。]

條例/tiaoli 46

凡聘定未婚之妻與人通 姦。本夫聞知往捉。將姦夫殺死。審明姦情屬實。除已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 仍照例擬絞外。其登時殺死。及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俱照本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引夜 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例、擬徒。其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者。即照本夫 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滿徒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姦夫逞兇拒捕。為本夫格殺。照 應捕之人擒拏罪人格 致死律、勿論。 [謹案此條乾隆三十四年定。]

條例/tiaoli 47

與人聘定未婚之妻通 姦。起意殺死其夫者。照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例、擬斬立決。如係為從同謀。仍照同謀殺死親 夫律、擬斬監候。若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未婚夫之後。復將姦婦娶為妻妾。或拐逃嫁 賣者。亦照例斬決。

條例/tiaoli 48

聘定未婚妻。因姦起意殺死本夫。應照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律、凌遲處死。如並未起意。但知情同謀者。即於凌遲處死律上、量減 為斬立決。若姦夫自殺其夫。未婚妻果不知情。即於姦婦不知情絞監候律上、減為杖一百流三千里。儻實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事由姦婦破案者。再於流罪上、減為杖一百徒三年。至 童養未婚妻。因姦謀殺本夫。應悉照謀殺親夫各本律定擬。 [謹案此二條均係道光二十三年定。]

條例/tiaoli 49

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事後指姦並無實據者。仍照謀故 殺本律定擬外。如當場見 證確鑿。及死者生供有據。或屍親供認可憑者。照 殺律、減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奏 請定奪。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二年定。]

條例/tiaoli 50

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死者與兇犯年 相當。或 僅大三五 。事後指姦並無實據者。仍照謀故 殺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 以外。而又 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生供有據。或屍親供認可憑者。無論謀故 毆。俱照 殺律、減一等。 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奏請定奪。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八年遵旨改定。]

條例/tiaoli 51

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年長兇手十 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生供足據者。依例擬流。其年 相當。又係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謀故 殺本律定擬外。如 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手十 以外。確係拒姦起釁。別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 。 而拒姦供證可憑。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 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謹案此條乾隆六十年定。]

條例/tiaoli 52

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與兇犯年 相當。或僅大三五 。事後指姦無 據者。仍當照謀故 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 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 生供足據。或屍親供認可憑者。無論謀故 毆。俱照 殺律、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奏 請定奪。如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手十 以外。確係拒姦起釁。別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 雖不及十 。而拒姦供證可憑。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 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 監候。 [謹案此條嘉慶六年修 。]

條例/tiaoli 53

男子拒姦殺人。如死者年長兇手十 以外。而又當場供 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或屍親供認可憑。三項兼備。無論謀故 殺。兇手年在十五 以 下。登時殺死者勿論。非登時而殺。杖一百照律收贖。年在十六 以上。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殺。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犯十 以外。確係拒姦起釁。別無他故。或年長兇犯 雖不及十 。而拒姦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或屍親供認可憑。三項中有一於此。兇犯 年在十五 以下。登時殺死。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殺。杖八十流三千里。俱依律收贖。 年在十六 以上。無論登時與否。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如死者與兇犯年 相當。或 僅大三五 。審係因他故致斃人命。捏供拒姦狡飾者。仍分別謀故 殺。各照本律定擬。秋 審實緩。亦照常辦理。若供係拒姦。並無證佐。及死者生供。審無起釁別情。仍按謀故 殺 各本律定擬。秋審俱入於緩決。至先被雞姦。後經悔過拒絕。確有證據。復被逼姦。將姦匪 殺死者。無論謀故 殺。不問兇犯與死者年 若干。悉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因他故 致斃者。仍依謀故 殺各本律問擬。 [謹案此條道光三年修改。四年。增入悔過拒姦一層。]

條例/tiaoli 54

凡姦情確鑿。本夫及應許捉姦親屬、起意殺死姦夫案內。其聽從加功者。無論應許捉姦之親屬。及不應捉姦之外人。審明實係激於義忿。悉照共毆餘人 律、杖一百。如有挾嫌妒姦謀故別情。乘機殺害。圖洩私忿者。仍照謀故本律問擬。 [謹案此條乾隆四十五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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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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