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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53

男子拒姦殺人。如死者年長兇手十 以外。而又當場供 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或屍親供認可憑。三項兼備。無論謀故 殺。兇手年在十五 以 下。登時殺死者勿論。非登時而殺。杖一百照律收贖。年在十六 以上。登時殺死者。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殺。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犯十 以外。確係拒姦起釁。別無他故。或年長兇犯 雖不及十 。而拒姦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或屍親供認可憑。三項中有一於此。兇犯 年在十五 以下。登時殺死。杖一百徒三年。非登時而殺。杖八十流三千里。俱依律收贖。 年在十六 以上。無論登時與否。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如死者與兇犯年 相當。或 僅大三五 。審係因他故致斃人命。捏供拒姦狡飾者。仍分別謀故 殺。各照本律定擬。秋 審實緩。亦照常辦理。若供係拒姦。並無證佐。及死者生供。審無起釁別情。仍按謀故 殺 各本律定擬。秋審俱入於緩決。至先被雞姦。後經悔過拒絕。確有證據。復被逼姦。將姦匪 殺死者。無論謀故 殺。不問兇犯與死者年 若干。悉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其因他故 致斃者。仍依謀故 殺各本律問擬。 [謹案此條道光三年修改。四年。增入悔過拒姦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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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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