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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20

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 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別項情 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如年在十六 以上。發遣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 為奴。年在十五 以下者。與兇犯之妻女。改發伊 等處安插。如兇犯妻已故。其年在十五 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往新疆安插。女已許嫁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 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 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遣。 [謹案嘉慶四年。刑部將大逆緣坐子孫閹割之例。奏准停止。其殺一家三四命兇犯之子。亦毋庸閹割。均發黑龍江等處。仍按年 分別辦理。因於六年改定此條。十七 年。調劑黑龍江等處遣犯。將例內發黑龍江為奴之處刪去。改為其實無同謀加功者。與兇犯 之妻女。俱改發伊 等處安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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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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